《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
及解决规则
作者:陈亮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传统、一般的解决方法
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应确立一些新的规范冲突解决规则来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
题。
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8-02
我国“法律打架”的现象在行政法领域尤为突出。行政法由于自身形式上的特点,如无统一
的法典、制定主体众多、形式广泛且内容富于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占据国内法律冲
突的绝大多数。法律冲突可以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
的社会现象。”即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等
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法条的冲突使得执法人员面对问题
无所适从。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7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
致。而《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以及《刑法》对上述“引诱、容
留、介绍他人的”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都没有明确解释。类似的
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第40条、第42条、第52条、第60条、第6l条等。办案人
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这些条文一般要求从情节、数额
(量)大小,危害后果等方面来区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是从两部法律的相关法条上看,
具体的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的程度没有较为明显的界限,导致基层实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
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时常会发生争议,罪与非罪的判断,往往不能一蹴而就。因为担心放纵犯罪
遭受众责难,很多时候宁愿“就高不就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许多行为多被定为犯罪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就高不就低”的处理方式显然偏离了法治的正确目标,不利于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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