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比较
【摘 要】归责在侵权法上是指侵权赔偿的
责任归属,而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准则,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的
根据和标准。国家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
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还是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使职权为主要目的。本文将在对我国及域外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进行比
较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多元化归责原则适应现代法治需要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违法;过错
赔偿制度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设立是历史发展的一种进步,它体现
了政府行政执法要依法进行和保护人权的现代行政法思想。赔偿制度
主要有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之分,各国因为历史背景、政
治体制等因素的差异在赔偿制度方面各不相同,而这三类制度在一个
国家内部也不全是同时存在的。本文将就我国与域外几个代表性国家
的行政赔偿制度中归责原则方面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新修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归责原则的规定
旧《国家赔偿法》在第2条中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修改后的
法条删除了“违法”字样,但这并不能认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
法归责原则,而应是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采过错归责原则和结果
归责的多元归责体系。首先,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致害行为适用违法归
责原则;其次,对于无法实现违法判断,又不适用结果责任的情形,
则应主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二、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赔偿制度中的相关内容
1.美国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国只有联邦政府和部分州政府通过
了政府赔偿法,还有一部分没有制定政府赔偿法,本文讨论的是其制
定法的归责原则。美国的行政赔偿主要是惩罚性赔偿,行为人的行为
是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严重疏忽行为、明显不考虑他人的安全和
重大过失的行为,知道或意识到损害的高度危险行为,行为人就要承
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见其惩罚性赔偿责任中的主观归责原则是过错
原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
2.英国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在英国,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和合
法行为可能对公民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就此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
诉,其行政赔偿责任包括了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返还责
任和合法行为要承担的补偿责任。英国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对于公法
关系和私法关系上的赔偿问题,都适用相同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英
国没有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公法契约制度来
制裁行政机关,只能依靠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契约规则来处理问
题,即对于违约责任,英国法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是雇佣关系,
雇佣人要对受雇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是对在权限范围内采
取行为给公民造成必然损害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英国违约
责任的确定表明英国的赔偿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3.德国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最早提出并
实行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第89
条就规定了: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对其故意或过失违反职责的侵权损
害行为负赔偿责任。本应在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德国国家赔
偿法》被联邦宪法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因此德国国家赔偿法法典的
制定被搁置了。德国现行的行政赔偿的规定都来源于德国基本法、民
法典和判例,且德国的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合一。根据规定,行政赔
偿责任的成立要求行政侵权必须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德国赔偿责任
规则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4.法国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法国是最先确立国家赔偿原则的国
家,但是没有国家赔偿法典。法国的行政赔偿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
其行政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观条件是存在公务过错,认为赔偿是建立在
过失责任的原则上的。如果损害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过错,则由行政主
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本文这里所讨论的行政赔偿;如果是由于公
务员的过错,由公务员按照民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两种过错的并
存,则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法国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为公务过
错原则。
5.日本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日本的《国家赔偿法》只有六条,
第一条规定公共官员违法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第二条规定公共工程
管理不当的行政赔偿责任,这两条是实质性的规定,剩下的四条主要
是关于赔偿的经济责任和《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日
本的赔偿诉讼在普通法院进行,然而,对政府提起的诉讼根据特殊的
程序规则,即1963年通过的《行政案件程序》进行审理;而按《国
家赔偿法》提起的诉讼,则仍按民事诉讼法典的普通规则审理。根据
日本国家赔偿法前两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赔偿案件日本采用的归责原
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与过失。
6.台湾地区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
款明确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
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行政赔偿的规
定,而其他类的国家损害赔偿则适用民法的规定或其他法律的特别规
定。可以得出,台湾地区行政赔偿制度归责原则也采用了过错原则。
三、中外归责原则比较
综合中外相关制度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主要采用了过错归
责原则,但在具体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差异。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1.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基本排除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这样的情形
主要以英美德日等国家为典型,英美将国家与公务员的关系比照为雇
主与雇员的关系,雇主的责任以雇员执行职务时的过错为要件,也就
是说其以公务员的过错为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东欧的保加
利亚、匈牙利、波兰、南斯拉夫等国也有类似规定。过错原则存在一
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不利于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因为受害
人对于国家机关或公务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举证存在一定限制,从而
不能得到国家的赔偿。
2.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其代表国
家为法国。公务过错主要指客观过错,它淡化了公务人员个人主观道
德的对错,而在客观上涵盖了违法行为和某些合法行为。虽然引入危
险责任原则可以将公务过错理论加以一定的完善,但是它并未彻底超
越过错原则,仍存在主观上的缺陷。
3.违法原则的归责体系。该制度以瑞士为代表,不问其过错的有无
而仅以职务违法行为为根本标准。如瑞士联邦责任法第3条规定,联
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
失,应负赔偿责任。违法原则更加注重客观的判断标准,较公务过错
理论更为进步,但在职务违法行为的涵义及判断标准的界定方面尚需
规范与完善。
随着各地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许多国家由原来单一式归责原则
向多元式转变。如法国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时,也逐步吸纳了客观过错
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等,我国国家赔偿法充分吸收
了国外立法例的经验,将几种归责原则按照作用、适用范围等标准进
行了适用上的主次划分,更好地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6月版。
[2].林准、马原主编:《外国国家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
年版。
[3].周汉华、何峻:《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年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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