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抢劫罪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到抢劫罪,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但由于抢劫与
抢夺之间很类似,因此也就造成大多数普通人无法准确的进
行区分。其实,在我国抢劫的犯罪要更为恶劣一些,因此对
抢劫罪的处罚也要比抢夺罪的重。与此同时我国也制定了抢
劫罪的司法解释,下文中小编提供2018年抢劫罪司法解释
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先后发布了《关于
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
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
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
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
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
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
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
实施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
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
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
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
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
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
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
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
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
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
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
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
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
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
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
实施盗窃、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
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
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等犯罪而转化为
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
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
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
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
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
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
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
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
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
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
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
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
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
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
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
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
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
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
“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
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
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
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
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
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
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
携带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
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
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
、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
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
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
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
场”是指在盗窃、、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
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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