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
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 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
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
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
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
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
换发许可证。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
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 海关 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
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 海关 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
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 信用证 幅度)
2、出口许可证
(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
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
(2)报关规范:
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
重新换发许可证。
C、 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
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
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苯、烟草、塑
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
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
其中部分为07新增
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
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
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暂时进口的 海关 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
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二)报关规范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
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③ 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
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
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
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
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外经
贸委)领证。
(一)适用范围
1、列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对美纺织品出口临
时管理目录》需办理许可证;
2、适用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
料加工、其他贸易。
3、输往别的地区不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仅在本年使用,“一批一证”、“一关一证”。
无非一批一证
2、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进口国海关需要的,需领证。
3、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进口废物管理
包括列入《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目录,不列入二
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
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
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 报检 ;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
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
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二)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
等单据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
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3、未列入上述二目录的废物,不得进出口;虽列入,但没有取得许可
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
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
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二)适用范围与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
适用我自主规定管理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2、公约证明
适用根据《国际公约》应保护并列入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 一批一证制
3、非物种证明:由濒管办指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该证明
① 适用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种、列入《目录》中但不属公约管
理的植物物种的进口。
② 分为“一次性使用”和“当年使用”;“当年使用证明”报关时
提交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交还企业继续保存使用,仅限于在同关
区进出口相同物种。
六、进出口药品管理
(一)进出口药品管理的含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
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会同商务部制定各目录,对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
目录管理。当前公布执行的药品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生
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目前只有19个城市允许进口药品(P61)07新增
(二)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包括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
因、及盐。
②、一批一证制和限注明的口岸海关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
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①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涉及、、、合成麻醉
药类等
②、一批一证制和限注明的口岸海关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必
须领证。(样品、展示也需申领)
3、《进口药品通关单》
① 包括: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一般药品。(除了以上药品
之外都是一般药品)。
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血源筛查
永诊断试剂。
首次在境内销售的药品。
② “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检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
单”形式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一批一证”,仅限在指定口岸海关使用。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用途都
必须领证。法检。
七、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出口:《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进口:《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加
工贸易除外)。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包括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
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央行设立上海分支机构)
八、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核、生物、化学技术 并有相关管理条例及清单)
(一)概述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管理目录》,
商务部颁发《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列入目录内的,以任何方式进出口的商品,都应提交许可证;
2、海关有权质疑所有进出口货物,而进出口人则有责任提供商务部
门的“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证明”
3、进口:“一证一关”制、“非一批一证”制; 出口:“一证一关”
和“一批一证”制。
4、有效期1年,最多用到次年3月31日
5、不得买卖、转让、涂改等。
6、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则重新申请,换发新证。
7、证单相符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出/ 入境货物通关单”实施管理。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及其他 法律法规明确需检
的商品
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外商投资财产、可再利用
废物原料、旧机
电、(货物短少问题和进口捐赠医疗器械07新增)、其他。
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法检目录》产品、(出口纺织品标识、对外
经济技术援助及救灾援助物资、07新增)其他。
均为“一批一证”制。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主管部门:文化部。通过颁发《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并指定
单位经营实行进口许可管制。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进口
供教研用,须委托进口。
随机器设备进口或复出口的设备说明、专用软件,凭进口合同、发票
验放。
(二)化学品首次进境及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与发证部门:环保总局,颁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
毒化学品名录》。
2、化学品首次进口:《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自己未曾
登记过即须领证(药品不同)
3、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工品进出口管理放行通知单》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农业部,会同商务部颁发了《农药目录》,由部农药检
定所签发《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施管制
*以工业原料进出口,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加盖“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一批一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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