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怎样就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
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体,如果存款人只是
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
的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
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
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不能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
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刑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怎么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多采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资金,比如以虚假销售
之名行之实,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
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仍然参与,应该
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明知道所
在单位以虚假销售之名行之实,应该认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集资案件中,被告人(从犯)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是集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虚假销售之名行之实的案件中,完全可能
存在这样的情况:主犯构成集资罪,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两者的犯罪故
意不同。
2、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
非吸收公众存款共同故意的认定,与其它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无异,是指行为人明
知道和他人共同实施触犯刑律的行为仍然为之。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的职员是
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的认定,除了关注涉案职员是否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更要特别关注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涉案职员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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