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
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2000〕7号
【发布部门】
【公布日期】2000.02.19
【实施日期】200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告
《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
年2月1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0年3月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关于刑事裁判
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19日公告公布 法释〔20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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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
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
××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
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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