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4-11-06 20:34: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散步读后感)

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

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20007

【发布部门】

【公布日期】2000.02.19

【实施日期】200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告

《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

年2月1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0年3月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关于刑事裁判

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2000219日公告公布 法释〔20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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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

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

××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

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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