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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
第一款当中的规定,就会构成自首了。当然了,我国《刑法》67
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的情节,第二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的
情形,两者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一、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什么?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
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 。二者的构成要
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
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
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特别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
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
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
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性质的,则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以酌情处
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这是
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自首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
第一层次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层次是在前
者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
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以法律的效力为标准划分的有权解释也就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解释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
规范含义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
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利属于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刑法》中规定的自首的概念:自首是以犯罪分子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当中对《刑法》规范含义
所做的解释,是因为《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而现实生
活具有多边性,为了在规范内容允许下使司法活动适应了的客观
情况,需要赋予某些条文新的含义。
自首制度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
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所以公安
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
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样有利于鼓励亲友帮助
罪犯尽快接受教育和迅速侦破刑事案件。
自首在我们国家是属于积极认罪的一种态度,代表了犯罪人
的悔罪态度。所以如果存在自首情节的话,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
处罚。当然了,前提必须是符合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
自首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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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42: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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