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河南二胎政策细则_河南生二胎新政策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
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
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
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
《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
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
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
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
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
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
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
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
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
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
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
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
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
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
《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
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
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
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
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
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
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
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
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
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
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
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
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
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
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
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
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
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
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
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
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
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
《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
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
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1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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