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
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
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
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
1920xx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
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
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
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
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
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
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
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20xx年国务院
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
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XX年妇女发展的任
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
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
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
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
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
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
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
(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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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
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
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
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
特殊保护。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
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
三、教育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
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如: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
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
人、妇女和儿童。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
女。如: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
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
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xx妇女的行为。如:五、婚姻家庭
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
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
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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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具和技术,
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
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
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案例:
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
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
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
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
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
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
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
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
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
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
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
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
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2、禁
止生育协议[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
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
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
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XX年10月钱某与王某
(女、未婚)结婚,并于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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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评析]此案的离婚
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
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
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
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
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
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
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
无效的。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
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
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
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
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
保护法的行为。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
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
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
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
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
院。“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
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
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了解情况
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
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
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
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案件背后: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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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
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
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20xx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
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20xx年9月至XX年10月期间,吴
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XX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
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
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
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
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案
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
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
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
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
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
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
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
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
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
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
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
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
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
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
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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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
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
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
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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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2:08: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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