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
每吨不含税单价0.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烟丝
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0.3万元,
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0.8万元、增值税0.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全部加工成甲牌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
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4.本月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
税合计1.24万元。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卷烟成本利润率10%,
保留两位小数,单位为万元。
解答:
1.增值税:
⑴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0.68+0.136=0.816(万元);
⑵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10%)×(1+20%)×13%+0.3×7%=0.74172(万元);解析: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
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
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这10%
的价外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规定的一个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实际发生的,所
以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
×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也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
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
⑶外购税控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2.34÷1.17×17%=0.34(万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
控通用设备,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剩余价款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如果将剩余价款计入了固定资产并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则不得再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⑷销售卷烟销项税额=(10+2)×60×250×17%=3.06(万元)。
解析:以物抵债,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上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
其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行为。
⑸应缴纳增值税=3.06-0.816-0.74172-0.34=1.16(万元)。
2.消费税:
⑴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4.2×(1+10%)×20%-0.74172+0.3+0.8]÷(1-30%)×30%=
2.3495(万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
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
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
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业实际未支付的10%
烟叶补贴,但包括20%的烟叶税。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消费品的,一定别忘记计算从量征税部分的消费税,涉及从量计征的部分,其计税
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收到数量为准。
⑵销售卷烟消费税额=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万元)。
解析: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
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
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⑶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2×30%=9(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2.3495+8.6175
-9=1.97(万元)。
解析: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
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今年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从
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
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
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
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
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卷烟厂提供烟叶价值80000元,加
工费1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5000元(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均为不含税价,受托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
票)。烟丝加工完毕,加工厂向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
同类加工产品的销售。本月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取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
额85000元,其余4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销售卷烟10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
元(假设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30%)。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0000+15000+5000)÷(1-30%)=142857.14(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42857.14×30%=42857.14(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5000+5000)×17%=3400(元)
按规定,委托方销售烟丝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销售烟丝应纳增值税=85000÷(1+17%)×17%=12350.43(元)
当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42857.14×40%=17142.86(元)
当期卷烟应纳消费税=100×150+120000×30%-17142.86=33857.14(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②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和代垫材料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1428.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 21428.57
贷:银行存款 66257.14
③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烟丝 121428.57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1428.57
④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领用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142.86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烟丝) 17142.86
借:生产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烟丝 40000
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成本以前也是分开核算的。所
以,我们只要先将其计入“待抵扣税额”,等到抵扣时,再由此科目转出。当然,在会计报表中,这部分“存
货”也应是原材料和“待抵扣税额”之和,计入会计报表中待下一步生产抵扣的原材料金额为14285.71元
(10000+4285.71)。
⑤销售烟丝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借:其他业务支出 71428.57
贷:原材料——烟丝 71428.57
⑥销售卷烟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⑦计算卷烟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1000
⑧本月上缴消费税、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3857.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9350.43
贷:银行存款 63207.57
增设“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账户最大的好处是,汇总本期应缴的消费税可直接根据“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计算,不用再去汇总本期收回而还未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了。
某卷烟生产厂既生产对国内销售的卷烟,又生产计划内卷烟出口, 7月发生如
下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支付收购价款50000元,并支付价外补贴5000
元,卷烟厂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将该批烟叶送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专用于内销卷
烟的生产,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500元,取得运输业发票,支付烟丝厂含税加工
费和辅料费702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外购免税烟丝一批,用于计划内出口卷烟的生产,取得普通发票,金额80000
元;
(3)外购一批卷烟用纸,用于内销和计划内出口卷烟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价款70000元,增值税11900元,当期全部投入生产;
(4)将账面成本200000元的库存烟丝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3用于内销卷烟
生产,生产出的A牌卷烟200标准箱内销,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0元;
(5)将外购用于出口的烟丝全部投入生产,生产出的计划内出口卷烟300标准
箱出口,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3825000元;
(6)将A牌卷烟2箱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上述需要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计算:
(1)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
(2)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3)该企业当期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为14479.12元
①收购烟叶可抵扣进项税=50000×(1+10%)×(1+20%)×13%=8580(元)
②支付运输费和加工费进项税=500×7%+7020÷(1+17%)×17%=35+1020=1055
(元)
③由于计划内出口卷烟采用免税政策,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要按销
售额分摊计算内销卷烟用纸可抵扣的进项税,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要忘记还有视同
销售的销售额。
卷烟用纸可抵扣的进项税=11900×[1-3825000÷(2600000+2600000÷200×
2+3825000)]= 11900×[1-3825000÷6451000]=4844.12(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合计数=8580+1055+ 4844.12=14479.12(元)
(2)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为431940.88元
①当期销项税额=(2600000+2600000÷200×2)×17%=446420(元)
②当期应纳增值税=446420-14479.12=431940.88(元)
(3)该企业当期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379.29元
①组成计税价格=[50000×(1+10%)×20%-8580+500-35+7020÷(1+17%)]÷
(1-30%)=63885÷(1-30%)=91264.29(元)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运用对考生的成本计算内容的认知程度有一定的要求。
②当期被代收代缴消费税=91264.29×30%=27379.29(元)
(4)该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①可按照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的消费税=200000×30%+27379.29×2/3
= 60000+18252.86=78252.86(元)
②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的消费税1133747.14元
使用消费税税率的确定:每标准条销售额=2600000÷200÷250=52元,使用定额
税率和45%的比例税率
当期实际缴纳消费税=202*150+26000000/200×202×45%-78252.86
=30300+1181700-78252.86=1133747.14(元)
例]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向农业生产
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
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
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
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
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
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3)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
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4)
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5)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用
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
收到。(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
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7)进口
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其他资料:(1)原材
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2)烟叶税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
定额税率150元/ 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45%;每标准条调
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30%。要求:做出业务(1)~(7)每笔业务的分录;作出
卷烟厂本月与缴纳的流转税、附加税相关的分录(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解析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
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
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
税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但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
计算。
如果实际支付价外补贴未提及具体金额,此时认为金额是收购价款的10%。实际支付
的价外补贴如果与收购价款的10%不符,此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
购金额x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
税一进项税。如果支付价外补贴不是10%,则应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人烟叶成本。即
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一进项税额。自2007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
控系统开具新版发票。
(1)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0000×(1+10%)+300000×(1+10%)x20%]×13%
+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lO%)+300000×(1+10%)×20%
+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 363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80
贷:银行存款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3120
贷:原材料 363120
(2)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
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同时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19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
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363120+60000)÷(1-30%)×30%=181337.14(元)
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337.14x5%=9066.86(元)
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181337.14×3%=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55844.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0
贷:应付账款(60000+10200+181337.14+9066.86+5440.11)
266044.11
借:库存商品 618964.11
贷:委托加工物资 618964.11
解析二: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解析三:
税法规定消费税抵扣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
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从消
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
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
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
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
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
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
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中“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000×30%×15÷20=90000(元)
借:生产成本 21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000
贷:原材料(4000000×15÷20) 300000
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则每条单价80元[360000÷(18×250)]。每标准条价格在
5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45%,则消费税164700元(360000×45%+18×150),销
项税61200元(360000×17%)。
借:应收账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4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4700
解析四: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解析五:
可抵扣的消费税=181337.14×10%=18133.71(元)
借:生产成本43762.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8133.71
贷:库存商品(618964.11×10%) 61896.41
卷烟每条单价40元[100000÷(10×250)],价格在50元以下,适用税率30%。
由此得消费税31500元(100000×30%+150×10),销项税17000元(100000×17%)。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1500
解析六:
通常,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投资
人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
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消费税=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元)
增值税销项=(10+2)×60×250×17%=30600(元)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以下三种情况不做收入,按成本转
账: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他情况需要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 175500
应付账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61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6175
解析七:
(1)根据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04]22号)的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
烟(20HD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际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
税税率固定为30%。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说率的价格大于或
等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际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
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小于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在确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后,再按照“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姻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
烟消费税组或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计算税额。其中,
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
(50000支)150元。
(2)进口卷烟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一样。
(3)计算应缴税金。首先,确定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
率的价格为69.43元[(3000000+3000000×20%+0.6×250×300)÷(250×300)
÷(1-30%)]。此时使用30%的税率,其目的不是为了计算消费税,而是为了计算“价格”。
其次,确定计算消费税适用的税率。由于69.43元大于50元,确定比例税率为45%。最
后,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3000000+3000000×20%+0.6×250×300)=(1-45%)
=6627272.73(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6627272.73×45%+0.6×250×300=3027272.73(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6627272.73×17%=1126636.36(元)
注意卷烟换算关系: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10包,每包=20支,每标准
条=200支。
(4)会计处理。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
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关税
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以,进货成本=买价+关税+消费税。
借:库存商品 6627272.7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26636.36
贷:银行存款 7753909.09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1:1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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