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特别严重的标准
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买卖来说是常有的事情,但对于交易来说的都是以⾃愿为原则,但还是有些⼈们会通
过⼀些⾮法的⼿段,来强迫别⼈进⾏交易,那么对此是违法我们国家的法律的,使得⼈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对此我们
还有着相应的标准,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强迫交易罪特别严重的事宜,希望⼤家可以多加了解。
强迫交易罪特别严重的标准
构成强迫交易罪还须达到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认为,“情节严重”是指强迫交易殴打他⼈⼿段恶劣的、多次强迫交易屡教不改的、⾮法牟利数额较⼤的、强
迫交易扰乱⽣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有⼈认为还应包括因强⾏交易受过⾏政处罚仍不悔改的;有⼈认为还应包括将
多⼈打成轻伤的;有⼈认为还应包括索要的价额明显超出合理的价格且数额较⼤的及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
劣的;有⼈认为还应包括给他⼈造成重⼤经济损失,强买强卖⼿段的强度⼤,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对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并⽆明确的司法解释,有些省市在司法实践中对其作了规定,如浙江省在《关于办理
强迫交易案件适⽤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内容:实施强迫交易⾏为三次以上的;实施强迫交易⾏
为致⼀⼈以上轻伤或者⼆⼈以上轻微伤的;实施强迫交易⾏为个⼈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
上的;以强迫⼿段推销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施强迫交易⾏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何理解强迫交易罪⽴案标准
1、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威胁⼿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为。本罪主体为⼀般主体。
2、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情节严重的⾏为: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
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参与或者退出
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3、《刑法》第226条以暴⼒、威胁⼿段,实施强迫交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缺失
《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具体⾏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
规定,⽬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给具体执法造成被动。⽬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益加剧,经
济活动中的⼀些不正当竞争表现突出,强迫交易⾏为即是其中之⼀,严重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该⾏为通常伴随
着暴⼒、威胁⼿段,所以同时对受害⼈的⼈⾝权、财产权造成侵害。
对于本条⾏为构罪标准“情节严重”的理解,由于没有具体司法解释,通常理解为⼿段恶劣、⾮法牟利数额⼤、造
成严重后果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法经营数额、⾮法牟利数额作为把握、确定罪与⾮罪的界线标准及后果严重的
尺度。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急需司法解释对⾮法强迫交易数额或⾮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迫交
易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由于该罪通常伴随着暴⼒、威胁⼿段,因此该罪不仅侵犯了经济活动中公平、⾃愿、诚信
等市场经济秩序,⽽且侵犯了公民的⼈⾝权、财产权。因此从犯罪⼿段、侵犯客体、社会影响等⽅⾯⽐较,强迫交易
罪都⽐较严重。经济⽣活中,⼀次性强迫交易数额不⼤,但屡屡实施强迫交易的欺⾏霸市⾏为较为普遍,严重⼲扰
众正常经济活动。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强迫交易罪是如何认定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威胁⼿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接受服务,强迫他⼈参与或
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参与或者退出特定
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的合法权益,⽽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的
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活中,交易双⽅强买强卖、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
迫他⼈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这种⾏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如果⾏为⼈以暴⼒、威胁⼿段强⾏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以暴⼒、威胁⼿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为。
所谓暴⼒,是指对被强迫⼈的⼈⾝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
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
挟。其⽅式则可以是⾔语,也可以是动作,甚⾄利⽤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胁迫。⽆论是暴⼒还是威胁,都意在使
其不敢反抗⽽被迫答应交易。他⼈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暴⼒威胁
⽅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的,⽽
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威胁⾏为的,⾃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
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从上⾯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关于强迫交易罪特别严重,相信⼤家都有了⼀定的了解。在此我们所知道的强迫交
易不仅是⼀种暴⼒⾏为,还包含着⼀些威胁恐吓,故是违法的⾏为,那么对此如果⼤家在⽇常中遇到这些⾏为可以采
取法律的武器维护⾃⾝的合法权利,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00:50: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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