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可逾越的48小时?

更新时间:2024-11-05 20:37:0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basketball的音标)

工伤认定:不可逾越的48 t,J?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4'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看似合情合理的技术性限制却在

实践中引发争议,很多工伤职工因抢救无效死亡超出48/ ̄,被拒绝认定为工伤。

■本刊实习记者万禄义

该算工伤。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 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家属应走

问左祥琦律师认为,如果严格地按

照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这种情况不

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针对这件事

情而言,李师傅是在工作时出现的 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昏迷。随后,

法律程序解决。

案例二:2007年l 0月26日,

事件回放

20l1年6月22日上午,北京83路

公交驾驶员李艳彬在行驶途中突发

宜宾市公交公司驾驶员王勇在行驶

脑出血,强撑停靠站后昏厥,后被

送到附近医院抢救,一直处于昏迷

状态。7月4日,李师傅离开了人世。

意外,虽然工作不是造成其脑出血

的直接原因,但并不排除诱因的可

王勇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无自主

呼吸和无自主血压(俗称“脑死

亡”)。l1月7日,医院宣告王勇死亡。

由于王勇生前购买了工伤保

险,2008年年初,公交公司向宜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

决定书 认定,认为王勇不属于工

伤,理由依然是“484"时”,而王

能。因此就事论事,此次认定为工

伤更符合立法精神。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问和工作

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4"

相同案例

案例一:2010年2J]1 H,长春

定申请。劳动部门作出 工伤认定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从事发

到李师傅去世,医院抢救经过了12

天,超过了48/时。按照现行法律

的规定,李师傅的死亡不能被认定

为工伤。

李师傅一家是公交双职工家

306路公交驾驶员刘洪波在行驶途中

突发脑出血昏迷,靠呼吸机维持了9

天,2月10H上午,刘师傅去世。

勇突发脑溢血昏迷后,经医院抢救

了11天才宣告死亡,已超出了484"

时的界限。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484'时内去世的,参

照工伤处理,而刘师傅去世是在发

病后第9天。对于刘师傅的后事处

理,其所在公司表示该承担的都会

公交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

后,向宜宾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

请,后宜宾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08

庭,妻子是13路公交车的售票员,

女儿今年16岁,刚上高一,41岁的

李师傅生前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

其近亲属申请不到工伤,对其本不

承担,会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垫付

了部分医药费,但对于工伤则不能

予以认定。李师傅去世后,家里剩

下妻子和8岁的女儿,以及生前高额

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

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勇家

宽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专家建议:李师傅的死亡应

的医疗费用待偿还。

专家建议:吉林中吉律师事

属的诉讼请求。不久后,宜宾市中

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专家建议: “48d'时的规定过 务所王律师表示,国家确有相关规

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

于机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

病死亡或在484,时内经抢救无效死

照这个标准,对死者家属来说极为

亡的属于工伤。刘师傅作为公交驾

驶员,发病是在车上,9天后去世, 建平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 中有

众为北京公交83路驾驶员李艳彬募捐

52人民公交2011.9

不公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

关劳动者在484"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可以比照工伤处理,这需要家属和

才能认定是因工死亡,主要是依

据医学上的理论,但由于每个人病

因、症状不同,身体状况也存在差

异,因此单纯地用484"时为界限,

进行“一刀切”并不是特别合适。建

议对特殊情况作出例外标准规定。

宜宾学院法学系主任郑显华副

教授说: “根据王勇在事发前紧急

停车,转移乘客等保护乘客生命安

全的一系列情节,我认为综合考虑

还是应该认定其视同为工伤更符合

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立法的精神。”

何为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一般是指为实现立

法目的所应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原则,它集中反映和体现了一部法 可以将病人的死亡时间延长至484"

律的旨趣追求和价值取向。

工伤保险条例 的立法宗旨

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法

律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

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法条规定 “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人的

在实际应用中与现实情况发生冲

撞,并凸显局限性时,就需要对法

律条文予以修改、细化以及完善,

使其更具有人性化、科学化,真正

体现其立法精神。

工伤认定484qlJ存在不足

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立法者从简化工伤认定的角度

出发,认为484"时是整个抢救过程

的黄金时间,因此,考虑到便于可 工伤职工家属既不能要求认定工 性化的法律条文,以切实保障广大

操作性,就规定484"时作为工伤认

定的量化时间,而这种做法往往是 三、缺乏人道主义精神 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爱与温暖。

2009年1 1月1 9日,南京公交总公司驾驶员谢二喜临危尽职后牺牲在岗位上

“因陋就简”,并未从立法本意思

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

考,仅仅是从技术的角度简单的衡 准,目前凭借先进的医疗技术完全

量,但却使法律适用遭到了扭曲,

其合理性值得质疑。 “一刀切”化

时以后,而家属在医院抢救工伤者

操作不利于解决问题。

即将超出48小时时,就要在“继

二、工伤认定偏重死亡时问

续冒险抢救而无法被认定工伤”和

公交驾驶员遇交通堵塞或者恶

“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

劣天气情况,会发生超负荷工作情 出抉择,这显然极不人道。如果一

况,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威胁其生 部法律的实施会促使人们甘愿去冒

命健康。按理说,只要是因为工作 道德的风险,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

而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都应该属于 不完善的。法律应当是鼓励人们向

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过劳” 善,阻止人们行恶,但工伤认定48

小时的规定在无形中却将人们推到

疲劳度无法量化,而疲劳度与工作

道德与法律的十字路口。

以及与死亡之间又有重大关联,使

工伤认定更加困难。我国在工伤认

结束语

定方面,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

城市公交职工大都是低收入家

况,只考虑死亡时间,对于具体的

庭,如遭遇工伤残、甚至死亡,需

成因则需要职工举证,须证明职工

要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及情感上的

的死亡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用工制

双重压力,这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

度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家属无法

苦不堪言。

证明,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我们热切希望国家在工伤认定

请求也只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方面制定更为详尽的、科学的、人

伤,也不能得到人身损害赔偿。 职工的切身利益,让他们真正感受

2011.9人民公交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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