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2 银行汇票背面
图1-3 进账
单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
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
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
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
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
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
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
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
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
的一个标志。
③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
签发,由承兑人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并于到期日向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
在银行开立存款科目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订有购销合同的
商品交易的款项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
系)。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承兑人即付款人员有到期无条
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② 对信用不好的客户应慎用或不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③ 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但背书应连续。
④ 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
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
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
款人为承兑人。
1、商业承兑汇票。它是指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或由
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
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
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
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由付款人
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居多。其票样如图2-1-1、2-1-2、2-1-3、2-1-4、
2-1-5所示。
图2-1-1商业
承兑汇票
图2-1-2 收
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图2-1-3
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图2-1-4
商业承兑2汇票背面
图2-1-5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人所留存根
商业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
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
款凭证。
2、银行承兑汇票:它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
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其票样
如图2-2所示。
使用范围:一、汇票是异地使用的。可在A城银行做了汇票带到
B城银行进帐。二、支票只能在同城使用。三、本票在同城和异
地都能使用,交到银行就立即到帐(即可提取现金)。
对于收款人来讲,最好是收到本票----立即到帐。
对于付款人来讲,最好是付出支票----收款人划款时才从本单位帐
户支付。
图2-2 银
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进
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凭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
制付款凭证。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
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
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
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
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
较高的信誉。
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
签发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
算或支取现金。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
还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在同城范围办理转账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
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其票样如图3-1、3-2所示。
图3-1 银行本票
图3-1 银行
本票
图3-2 银行本票背面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
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
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
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
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
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
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
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
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
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③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
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
保管。
四、支票。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
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
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由于支票结算方式手
续简便,因而是目前同城结算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票样如图4-1、4-2所示。
图4-1 转
账支票
图4-2 现金
支票
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
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持支票购领证
(购领证上有指定办理银行业务的人员姓名)及指定人员身份证,
由指定人员到银行办理购买手续。银行对上述单证审核无误后,
即可将支票售给存款人。购买支票款由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划转,
存款人根据实际购买金额,编制付款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
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
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
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鉴于我国多年使用支票的习惯,并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
法,方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使用,保留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并新增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
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
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
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
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
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②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
以背书转让。
③ 支票见票即付,但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的,进账时间为经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票款划回的时间。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
人不予付款。④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不能超过银行存
款的余额,超过的即为“空头支票”,银行将予以退票,并处以票
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
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
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
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
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
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
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
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
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
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
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
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
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
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
行迟延。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
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
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
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
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
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
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
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
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
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
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
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
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
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将
其与双方违约加以正确区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
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
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
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
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如果双
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
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
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
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并不
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的意
志来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上力求公平合理,履
行和对待履行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
其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其与己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
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考虑追究对方
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
的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
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负迟
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
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双
方违约区别开来。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
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其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
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
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是违
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
方违约。
例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轻损失的义
务,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从狭义的违约概念出发,这主要是一个
过错问题,由此将导致对方的责任被减轻或免除,但不能认为是
双方违约。当然,从广义的违约概念上考虑,也可以包括在违约
之中。
其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
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 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
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
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
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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