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五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答案

更新时间:2024-11-06 09:52: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7日发(作者:台风暹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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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练习题(第五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作为法律概念,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承担宪

法所规定的义务。

2.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信此宗教自由和信彼宗教自由;在同

一宗教内,有信此教派自由也有信彼教派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自由;有按宗

教仪式信教自由,也有不按宗教仪式信教自由。

3. 基本权利 ,由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4.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5. 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反映了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

6 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即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必要性。它是公民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应当性宪法

依据。

7. 庇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又称为

“政治避难权”“居留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进入该国请求在

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不被驱逐或不被引渡的权利。

8.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选择题

(一) 单选题

1A 2D 3. A 4B. 5. D 6D 7. D 8.B 9. A 10. C 11. C 12. A 13. C 14.B

(二) 多选题

1AC 2BD 3ACD 4ABD 5ACD 6ABC 7. AB 8 . ABCD 9. ABD 10ACD 10ABD

11. ABCD 12. ABCD 13. ACD 14. CD `15. AB 16. ABCD 17,.ABCD 18. BC

26. BCD (正确的)

三、判断说明题

1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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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2.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正确。

3. 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和实际困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

制和打击报复。

错误,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四、简答题、

1 人身自由的基本含义?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

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

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

件。 具体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里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

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第37条)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41条)。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

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

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3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

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

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还包括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可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

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第40条)

2. 何谓人权,人权的三个发展阶段,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

保护。人权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资本主义革命时期及其在全世界胜利后很长一段时期。(自由)内容:

人身人格权和政治权利与自由。 诞生和确立标志: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法

国宪法将人权从政治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 第二阶段:20世纪初,代表:其一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被剥削劳

动人民权利宣言;其二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平等)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标志:苏

俄宪法、魏玛宪法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的两大变化,一是人权问题进入国际领域,确立了国际

标准;二是个人权利向集体权利发展。 内容: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自然资源的 永久主权、环境权

等。标志: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引领公民权的发展方向;公民权是国家事实上

承认和保护人权的法律表现;人权与公民权都是一定时空里社会发展在人们观念、意识中的反映。人权问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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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化使公民权也具有国际特征,公民权具有全球共性;公民权的发展为人权的普遍接受及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

要的实践依据和合理性的论证,二者的互动关系。

3.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

第一,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位置,由以前的

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从而表明在国家生活中,保护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

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

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

年宪法是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现行宪法则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分、具体、明确。

第三,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宪法还确定了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

障,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现实基础。

第四,更加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可损害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4.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范围的广泛性。

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A、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B、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

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 C、不允许任

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

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现实性。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规定是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

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

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

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

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第四,权利的享有上附

有条件,即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1、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52

条)维护国家统一即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进行斗争,

是实现公民权的必要条件之一。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

同一切迫害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进行斗争。

2、遵守法纪和公德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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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

法第54条)

4、保卫祖国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56条)

上述5项公民基本义务中,如果说第1、第2和第3项属于公民的政治法律义务,第4项属于公民的个人人身

义务,那么第5项则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义务。当然公民的义务体系并不仅仅以上内容,它还体现在八二宪法

的其他条款和章节中,如宪法第49条第2、第3款规定了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教育与赡

养扶助义务,还有宪法第42条规定的劳动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义务等等。

五、论述宪法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1、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1)为了权利保障和扩大而限制;2)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而限制;3)为

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而限制

2、基本权利限制的主要形式

A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予以限制。

意大利宪法第15通信与其他各种通讯联络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

并遵守各项法律保障,方可加以限制。

B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德国基本法第10一、书信秘密、邮件与电讯之秘密不可侵犯。二、前项之限制唯依法始得为之。如限制系

为保护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则,或为保护联各邦之存在或安全,则法律得规定该等限制不须通知有关人士,并由

国会指定或辅助机关所为之核定代替争讼。

C 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则的限制:

1946年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

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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