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就业保障⾦征收标准
残疾⼈就业保障⾦简称残保⾦,是指在实施分散按⽐例安排残疾⼈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达不到省、⾃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
年度差额⼈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年平均⼯资计算交纳⽤于残疾⼈就业的专项资⾦。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规定⽐例的⽤⼈单位,按其差额⼈数全额征收保障⾦;差额不⾜⼀⼈的,按差额⽐例计算
缴纳。⽤⼈单位安排⼀名盲⼈按2⼈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单位上年度在职职⼯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年平
均⼯资。
在职职⼯总数,按⽤⼈单位年平均职⼯⼈数核定,也可参照⼈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核
定。
安排残疾⼈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职⼯。已安排的残疾军⼈和因⼯致残⼈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
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可计⼊安置⽐例。
北京地区残疾⼈保障⾦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上年⽤⼈单位在职职⼯总数×1.7%-上年⽤⼈单位实际安排
残疾⼈就业⼈数)×上年⽤⼈单位在职职⼯年平均⼯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年平均⼯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总数为200⼈,⽆残疾
⼈。
应缴纳的保障⾦=200*80000*1.7%=272000元。
【缴纳⽅式】
残保⾦缴纳⽅式为,应缴纳残保⾦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残保⾦申报审
核通过后15个⼯作⽇内,持残保⾦审核机构出具的《⼀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划款或其他银⾏现⾦缴纳。
取得《⼀般缴款书(收据)》的⽅式有以下两种:
⼀、⽤⼈单位到残保⾦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例
安排残疾⼈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额,现场打印《⼀般缴款书(收据)》。
⼆、⽤⼈单位通过北京市地⽅税务局残保⾦代征系统⾃⾏申报审核残保⾦的,可提前到残保⾦审核机构现场领取
空⽩《⼀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残保⾦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
填写。
附注:
1.《⼀般缴款书(收据)》为⼀式四联。
2.使⽤地税残保⾦代征系统⾃⾏打印的⽤⼈单位,必须使⽤针式打印机打印⾃残保⾦审核机构领取的空⽩《⼀般
缴款书(收据)》。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3:04: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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