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线上支付业的霸主支付宝和线下支付业的垄断者银联终于正面交锋了。8月27
日,支付宝突然在微博上宣布,“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支付宝将停止所有
线下POS业务。”
支付宝剑锋所指就是POS机市场的垄断者银联。那么银联是否垄断?
回答:
公平”问题是当下社会的焦点,而一贯给人以封闭、强势印象的国有企业在这一
问题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动辄被指责为“垄断”。本次事件中的银联也不例外,
在网络上为其“开脱”的几篇文章也很快被指责银联“垄断”的文章所淹没。然而,
任何结论都应基于事实论据和客观论证的基础之上。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垄断”,
需要判定主体具备丰富的行业和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我们从反垄断法的5个步骤来分析:
1相关市场界定(支付清算市场)→银联有很多职能,是公司制运作的银行卡组
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国内银联卡提供跨行交易清算服务。银联垄断体现在对清算
的垄断上。这种行政性垄断似乎“合理合法”,一是表现为它是2008年“反垄断法”
出台前国家赋予的独家垄断地位;二是银联认为支付清算市场无比神圣,必须垄
断才能安全可控。但是,现在来看,这种垄断均非合理。美国的清算不是垄断的,
国内也是可以有拆分、开放等选项。最现实的问题是,清算现在有“血管”(大额
清算)、“毛细血管”(小微清算)两块,银联只顾得了前面一块,天然就顾不了
后面一块(而国家又需要这一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需要新的清算机构与之
互补。
2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多少等。考试时假定具有垄断地位)→中国
银联是为了满足收单机构(最初只有银行)线下跨行交易清算需求而建立的。收
单机构一方面向商户机具(POS机),另一方面将自身后台与银联清算系统进行
联接(直联),从而实现其POS机对所有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业务受理。其
盈利全部来自于交易手续费,银联依靠其在清算领域的特殊地位,坐收该领域的
全部收益。然而这种情况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后发生了变化。以支付宝为代表,
自主研发了支付清算系统程序,与银行进行直联,经营和银联相同的支付清算业
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有能力扮演银联的清算角,与后者形成了竞争关系。
3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协议的内容)→ 2012年12月19日,银联印发
《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简称17号文),要求成员
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开放接口进行清理整治。银联17号文件清理整治多头
连接,是在切断双轨中的市场部分按竞争价格分流利益的通道,保持垄断价格。
其滥用支场支配地位行为特征明显。不久前一家与支付宝在线下POS业务密切
合作的银行被银联重罚。业内人士解读为:“银联给所有的银行上了一课,谁跟
支付宝玩,我继续罚。”银联的这类行为已经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一的"
强制交易"的构成要件。即"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
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其真实意愿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
的行为。
4是否当理由→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某些关系国计
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
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
虑。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
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此
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临时放弃竞争理
念,采取必要的限制竞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认为银联在支付领域并不
一定满足这一情况。
知识产权包括许多种类,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一些相当的法
定权利,如特许专营权、植物新品种等。此类反垄断法的豁免是基于有关特别法
的直接规定,是典型合法垄断。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无形
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
约束。银联声称,主张卡号、标识属于知识产权,但是我认为这一说法过于牵强。
即使这些被认定属于知识产权,并不能构成在支付领域横行的抗辩。
结论:银联是否“垄断”?需要由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裁定。但通过上述论述,不难
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第三方支付是支付市场的生力军,不仅有效填补了金融机
构在一些领域的业务空白,更是目前支付领域业务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和鼓励
第三方支付开展业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其次,银联在支付清算领域的独占地位
是历史的产物,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是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正式将清算业务权限
开放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应该提上讨论日程。
从这个案例引出反垄断法和金融市场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金融市场需要垄断?垄断是金融市场的根本。没有美联储,美国的现代资
本金融市场根本发展不起来。钱荒问题,水要流下来必须需要央行加大流通。但
有利有弊。
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盛极一时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形成
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与治理似乎只是金融监管当局的事情,除
此之外的任何政府机构都无权置喙。在理论和实践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
的监管无非出于两个目的:一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二是保护金融投
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基于“金融机构稳定则
金融体系稳定”的理念,着眼于具体的金融机构,对其风险行为进行审慎的监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金融监管当局基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
念,着眼于债券、股票、期权等具体的金融工具,围绕单个金融工具的信息公开
披露展开了监管活动。由于秉持上述监管目的、理念及措施,金融监管当局并不
太关注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在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治理被垄断的情况下,作为
金融机构追逐利润的结果,市场的集中度上升并形成垄断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
情。
思考什么应该垄断?什么不应该垄断?
合法垄断(知识产权、央行垄断是合法垄断)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4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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