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处理教师交通肇事案例
[案情]周某某为某县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教师。某日,该县教育局收到法院刑
事判决书,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书认
定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
解。后该县教育局以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开除周某某公职的决定。周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
诉讼。
[析案]对周某某应否被开除公职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法律有
错误。本案中,周某某是教师,对其作出处分应依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能适用《暂行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作出开除处
分失当。本案中,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
属的谅解,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应减轻
一个档次处分,不能直接对其作出开除处分。第三种意见认为,作出开除处分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应依据《暂行规定》对周某某作出处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教师被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根据该规定,周某某作为教师,
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应当适用《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周某某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
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
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一是周某某没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
失的”行为,不具有减轻情节。本案中,教育局是从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获得周
某某犯罪信息,而不是周某某主动向教育局交代的。周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
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行为,只是一种后续的补偿行为,并不属于主动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行为。二是在行政人事处理程序中不能再对其从轻处罚。周
某某系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自首”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
人亲属谅解”的情节,依据上述两个情节法院已经作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判决。在刑
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该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在行政人事处理程序中不能再以同
一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分。
特别条款应优先适用。《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
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款是特别条款,不受《暂行规
定》十三条、十四条的限制,应优先适用。综上,县教育局《暂行规定》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2:3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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