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 【公布日期】2008.06.1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8.06.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8年6月2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
进天津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
范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制订需提交理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推举名誉会长;
5、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7、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1、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
2、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3、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
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不符合其他理事条件
及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的理事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在律师代表中提名,经
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
效。
第十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
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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