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6: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百万格子网)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8621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616日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

进天津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规

范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

(二)理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3、制订需提交理事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则及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推举名誉会长;

5、推选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6、决定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7、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理事会有权就下列事项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1、会费收缴方案的修改;

2、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3、其他应由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及

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八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不符合其他理事条件

及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职务相应终止,并予以公告。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的理事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在律师代表中提名,经

理事会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

效。

第十条 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

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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