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童某某,男,某镇司法所所长。
2006年1月,童某某调解处理了该镇一拆迁户陈某与镇政
府之间的拆迁纠纷,调解内容为:陈某放弃应得的安置面积,镇
政府补贴其12000元。但当时镇财政无此项支出科目,根据镇
领导的意思,由童某某先垫付12000元给陈某,过后由镇政府
还给童某某。期间经几次催要,镇政府始终没有将12000元还
给童某某,后童某某便产生了不要12000元钱,而是用陈某放
弃的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的想法。为了能顺利买到房子,童某伪
造了陈某要求继续安置的申请,骗取镇领导签字后自己用安置价
购买了安置房二间,后被举报,经有关部门核算,童某违规购买
的二间安置房溢价部分为10060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童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童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申请,骗取领
导签字的手段购买安置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
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
购买本不具备资格购买的安置房,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童某在调解矛盾过程中,产生以放弃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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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贴款来换购安置房的想法,并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达到目
的,侵犯了国家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属于在分配、
购买住房中谋利行为。
三、点评解析
从上述各种分歧意见来看,争论的焦点在于童某通过弄虚
作假的手段购买安置房的行为侵犯的对象究竟是经济利益性质
的公共财物,即安置房的溢价部分,还是侵犯了拆迁安置管理制
度。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童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公共
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侵财性质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
共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童某按照安置房价格,全额支付了购房
款,因此,从获取安置房及其溢价利益的手段看,童某并非无偿
占有,难以认定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虽经评
估,童某违规购买的房产溢价为10万多,但应该看到,溢价部
分价值是与市场价格比较中获得的,是一只比较价值,且在案发
时林某尚未办理房屋产权,也未将安置房出售,这部分比较利益
尚未兑现。况且,其主观上只是想放弃向镇政府追讨垫付的补贴
款,而换取陈某放弃的购房资格,并没有无偿侵占国家、集体利
益的动机。因此,对童某的行为不宜从对公共财物占有这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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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定。
2、童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舞弊行为。私舞弊是指党和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共产党员,徇私舞弊,致使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此行为要求
行为人同时具备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共财产造成损失两个要件。本案中,童某的行为有徇私舞弊的一
面,但如前所述,童某放弃了垫付的补贴款,用安置价购买安置
房,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难以认定其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同
时徇私舞弊只是童某为达到违规购买安置房这个错误行为而使
用的一种手段,不能将其割裂开来作为独立的一个错误行为。因
此对童某的行为不宜从徇私舞弊的角度进行认定。
3、童某的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认定为宜。就本案来
看,童某放弃垫付的补贴款,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购买了安置房
二间,其行为使政府少了二间安置房房源看似产生了一定的损
失,但这种损失仅是潜在的,并未实际发生。因此,童某错误行
为本职上侵害了拆迁安置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实际上是一种违
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对林某的行
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
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定性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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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1:1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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