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买卖安置房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4: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美少女啦啦队5)

关于童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童某某,男,某镇司法所所长。

20061月,童某某调解处理了该镇一拆迁户陈某与镇政

府之间的拆迁纠纷,调解内容为:陈某放弃应得的安置面积,镇

政府补贴其12000元。但当时镇财政无此项支出科目,根据镇

领导的意思,由童某某先垫付12000元给陈某,过后由镇政府

还给童某某。期间经几次催要,镇政府始终没有将12000元还

给童某某,后童某某便产生了不要12000元钱,而是用陈某放

弃的安置面积购买安置房的想法。为了能顺利买到房子,童某伪

造了陈某要求继续安置的申请,骗取镇领导签字后自己用安置价

购买了安置房二间,后被举报,经有关部门核算,童某违规购买

的二间安置房溢价部分为100600元。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童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童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申请,骗取领

导签字的手段购买安置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

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

购买本不具备资格购买的安置房,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童某在调解矛盾过程中,产生以放弃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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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贴款来换购安置房的想法,并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达到目

的,侵犯了国家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属于在分配、

购买住房中谋利行为。

三、点评解析

从上述各种分歧意见来看,争论的焦点在于童某通过弄虚

作假的手段购买安置房的行为侵犯的对象究竟是经济利益性质

的公共财物,即安置房的溢价部分,还是侵犯了拆迁安置管理制

度。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童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公共

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侵财性质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

共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童某按照安置房价格,全额支付了购房

款,因此,从获取安置房及其溢价利益的手段看,童某并非无偿

占有,难以认定其行为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虽经评

估,童某违规购买的房产溢价为10万多,但应该看到,溢价部

分价值是与市场价格比较中获得的,是一只比较价值,且在案发

时林某尚未办理房屋产权,也未将安置房出售,这部分比较利益

尚未兑现。况且,其主观上只是想放弃向镇政府追讨垫付的补贴

款,而换取陈某放弃的购房资格,并没有无偿侵占国家、集体利

益的动机。因此,对童某的行为不宜从对公共财物占有这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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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定。

2、童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徇私舞弊行为。私舞弊是指党和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共产党员,徇私舞弊,致使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此行为要求

行为人同时具备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

共财产造成损失两个要件。本案中,童某的行为有徇私舞弊的一

面,但如前所述,童某放弃了垫付的补贴款,用安置价购买安置

房,并且付清了全部房款,难以认定其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同

时徇私舞弊只是童某为达到违规购买安置房这个错误行为而使

用的一种手段,不能将其割裂开来作为独立的一个错误行为。

此对童某的行为不宜从徇私舞弊的角度进行认定。

3、童某的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认定为宜。就本案来

看,童某放弃垫付的补贴款,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购买了安置房

二间,其行为使政府少了二间安置房房源看似产生了一定的损

失,但这种损失仅是潜在的,并未实际发生。因此,童某错误行

为本职上侵害了拆迁安置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实际上是一种违

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对林某的行

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

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定性处理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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