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醉驾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对酒驾的处罚,没有最新的规定,目前仍然按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一、酒驾的概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
验规定,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不足80mg的
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mg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的处罚规定: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
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
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
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
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
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
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
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
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
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
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
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
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
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
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
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
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
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
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
予以逮捕;
“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
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总结: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
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5000元,记12
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
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20:3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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