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8:3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stand by)

企业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企业法人的变更有哪些详细的流程?需要准备好哪些材料吗?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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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的流程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

(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

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

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

)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

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1寸的免冠

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

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

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须经审批程序。凡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

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

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

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

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

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

机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不同于很多其他法人组织的重

要标志之一。公司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它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实

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与其场所一致,也

可以不一致。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条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为住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1)公司的独立权利。

原则上,对于公司的合法目的而言,公司几乎是与自然人一样的

独立实体。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这些权利是非

常广泛的,如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权利、起诉和应诉的

权利以及在公司目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的权利。

(2)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

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

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离职需要变更登记吗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

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民法通则》第38条规

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

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

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

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

括对政府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

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

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

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

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

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

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逻辑关系很重要,其旨在

保证作为重要意思表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其具体履职的人是与公司

利益相一致的。否则,一个人如果已经不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时,则

该人与公司利益即发生分歧或对立,其当然就失去了作为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

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

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

问题。

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

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

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

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

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

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

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

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

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

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

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

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

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

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

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

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

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

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

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

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

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

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

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

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

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

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

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

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

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

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

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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