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与正当防卫
浅议刑法对入室盗窃防卫的规定
朱某某因砍伤入室盗窃的小偷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引起了
一场争议:明明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却被判了刑,面对入室盗窃
的小偷,究竟应该如何防卫,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若以后我们遇到类
似的情况,应如何处理?笔者就这个案例谈谈正当防卫与特别防卫的区别与联
系,并分析总结对类似案件的应对处理。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
况下维护合法利益的一种私力救济措施。由于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制裁, 只能惩
罚已然之罪, 因此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具有滞后性, 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合
法权益, 而防卫权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刑罚权之不足, 所以正
当防卫制度的设立,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抵御不法侵害, 使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 本人或把他人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有利于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 从
而减少和预防犯罪, 更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措施, 弘扬了社
会正义。然而, 由于正当防卫权只是刑罚权的例外和补充, 公民只有紧急情
况下才具有防卫权。如果滥用防卫权, 就可能形成一种以防卫为借口相互侵害
的恶性循环, 那么则破坏了法秩序, 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因此,
正确把握正当防卫行使的时机, 对及时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防止防卫权的滥用有着重要的意义。纵观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正当防卫行使
的条件, 我国刑法也不例外, 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也作了限制。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的界定,刑法上并不限指触犯了刑
事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
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
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
或者即时即地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
卫。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
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
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经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
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行防卫行为。
就本案而言,若将朱某某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正当防卫,砍伤小偷致使小偷成
植物人的行为超出了上述关于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显然属于防卫过当。故检
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最后认定朱某某制止不法侵害
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
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
即通常说的无限防卫权,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或称特别防卫权。
它是刑法赋予人民众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入室
盗窃不属于上述可以实施特别防卫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各类犯罪中,入室盗
窃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因此应当
纳入特别防卫权的范围。
上段所说的法律规定的“特别防卫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行为,作
为一种权利,它必须有利于权利主体获得某种资格,并因此权利而获得一定的
利益。但作为个人利益的同时,这种权利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同,这是该利
益能存在并充分发挥效用的前提。无限防卫权作为一种个人权利,由于它的行
使会影响到他人利益,并且这种影响很有可能是极为巨大并且是会出现“不应
有”的后果情况,决定了它势必具有一定地消极作用,因为单从无限这个词就
会让我们很自觉地想到绝对化,专制化和片面化,而极端地东西又总是有其一
定不足之处的。
对于此,这项正当防卫的成立除了必须符合一般正当防卫成立的构成要件外
当然还应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因此,我国刑法对特别防卫作了严格的规定。
我国对盗窃的防卫界定为对财产的防卫,对入室盗窃的规定则仅仅局限于对
财产的侵害,而没有将入室盗窃视为对财产和人身的同时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3 款之规定,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
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 如何理解这里
的行凶、杀人、抢劫、、呢?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
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无限防卫权的行凶,应当是指
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
下, 才能对其实行无限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也是在一般情况下是
指使用凶器, 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
“慢性”杀人,事实上也不存在前面的一般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限防卫了。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 条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行凶、
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这里的
正在进行, 指上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
过程中。如果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对之而采取报复行
为的,不得视为正当防卫而应当按一般犯罪论处,这里的正在进行一般都是危
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果在预备行为中有立即转入实施行为并使人身安全受到严
重危害或者财产将面临重大损失的,也可以对其行使此项无限防卫权,这就和
前面有说到的“事前防卫”区别,着眼点在于侵害人准备就绪,行为一经实施
后果将是严重的,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现在银行金融
机构常挂在入口的“对抢劫银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当场击毙”这就
是无限防卫权的适用。由此,我们明白无限防卫权不是完全绝对的,也是一种
有限制的正当防卫权。在时间和范围上的进一步限制定语使得它的构成要件要
求更加严格。
美国的防卫财产分为防卫住宅和财产。其有不同的防卫限度条件,“ 防卫
庇护生命的住宅同防卫生命一样重要”。即防卫住宅的权利是自身防卫权利的
延伸,在防卫住宅时使用暴力的限制小于防卫财产。现代的成文法将致命的暴
力防卫限制到防卫人合理地相信入侵者意图实施特定的犯罪的案件中,如杀人
罪、罪、抢劫罪等。有一些地区将其扩大到针对任何重罪都可以实施致命
性的防卫。少数地区认为,任何犯罪都可以实施致命性的暴力防卫。当侵犯者
在强行侵入住宅的情况下,视必要可允许以致命暴力实行防卫。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入室盗窃犯罪与—般盗窃犯罪是不同的。入
室盗窃犯罪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从犯罪
动机来看,入室盗窃行为人作案动机往往比较复杂,且作案时大多携带凶器,
入室后能偷则偷,能抢则抢,一旦被发觉,行为人会铤而走险,转向对被害人
实施抢劫、伤害、杀人等,对此,如果被害人仅以一般防卫去制止这种不法侵
害,是达不到保护合法权益目的的。对于防卫限度,只有当入室盗窃者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被害人才能从—般防卫转向特别防卫。不难发现,
被害人的防卫要随着犯罪行为的转化而转化,完全处于被动防卫地位,在司法
实践中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被抢、被伤害、被杀等暴力犯罪的严重侵害。由此
看来,对入室盗窃犯罪只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有悖我国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
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在各类犯罪中,入室盗窃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也
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也应当纳入特别防卫权的范围。1.对入室盗窃犯
罪只赋予公民—般防卫权,不符合我国正当防卫的目的。公民的居室是公民的
栖息场所,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也是公民人身安
全与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因此,
入室盗窃犯罪与—般盗窃犯罪是不同的。入室盗窃犯罪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财
产权,而且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其次,从犯罪的动机来看,入室盗窃
行为人作案动机往往比较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随
着周围环境和行为人的心理变化而发生变化。而一般盗窃行为人作案动机单一,
只是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般不会对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对于入室
盗窃犯罪,如果被害人仅以一般防卫去制止这种不法侵害,是达不到保护合法
权益目的的。2.对入室盗窃犯罪只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有悖我国正当防卫
的立法宗旨。我国刑法设立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民众主动地同犯罪分子
进行斗争,从而达到保护合法权益之目的。入室盗窃作为一种概括性犯罪,往
往会发生公民生命和人身财产严重损害后果。入室盗窃行为人在作案时往往自
认为被害人家中无人或者乘夜晚被害人熟睡之机秘密潜入住所窃取财物,这样
被被害人发现的可能性大,一旦被发觉,为了排除障碍,行为人就会铤而走险,
进而转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伤害、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来
看,行为人入室盗窃被人发现,这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最多只是犯罪未遂状态,
而我国刑法对一般防卫的限度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此时被害人的防卫限度不能造成入室盗窃行为人的
伤亡,即不能实施特别防卫权。只有当入室盗窃行为人由盗窃行为转向对被害
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此时入室盗窃也就转化为入室抢劫,被
害人才能从—般防卫转向特别防卫。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行为人事先是有充分
准备的,而对防卫人来讲并没有这种准备,正当防卫这时所给予被害人防卫的
机会小于犯罪机会。因此,我们不难发现,被害人的防卫要随着犯罪行为的转
化而转化,完全处于被动防卫地位,而犯罪分子则处于主动地位,正当防卫对
被害人这种防卫权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被害人遭受被抢、被杀、被
伤害等暴力犯罪的严重侵害。由此看来,对入室盗窃犯罪只赋予公民一般防卫
权,有悖我国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8:0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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