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知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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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
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
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
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
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
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
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
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知识案例解析
20XX年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房屋承
包给当地的一个建筑包工头黄某建造,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
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房
屋建造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口
头协议,约定由黄某负责人帮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工
钱。
20XX年5月14日,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
木桩砸中脑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陆某、黄某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平果县人民
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陆某以自己与被告黄某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为由,坚持认为
自己跟被告黄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黄某则坚
称自己在建完第二层房屋时被告陆某已经与自己解除了承揽合同,不存在承揽关
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被告陆某在庭审中也
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标准给付被告黄某及其他人。
庭审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在建造其民房前两层时与被告黄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但在建造完两层民
房后陆某已经与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而是雇请黄某及其他人建造后两层民房,
此时陆某跟黄某及其他人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本案事
故发生在房屋建造后两层期间,故本案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陆
某承担。另外,死者在建房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据
此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本案事故80%的民事责任,死者廖某承担20%的民事责
任,被告黄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人物关系
陆某
前期与黄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是定作人;后期与黄某、廖某等人存在劳务
合同关系。
黄某
前期与陆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承揽人,与下属民工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俗称包工头),对双方负责;后期与陆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廖某
后期与陆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
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
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
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
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
典型。
非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
同。可口头约定生效。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
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
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3.内容的任意性。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日常生活法律知识
在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情,借钱归借钱,可是很多人借了钱就
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还钱的日期,因为是熟人朋友,大家都想着,什
么时候有钱了就什么时候还,何必在意这些细节呢?殊不知,往往细节就是最重
要的,若是你遇上了一个赖皮,死活不还钱,你的好心就害了你。接下来,要告
诉大家,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借条过了保质期,你的借条就不受
法律保护,钱有可能要不回来了,所以你还是要上点心。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
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
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
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
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
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
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
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
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
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
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
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
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
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
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
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
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了解了借条的诉讼时效类型,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借条注明了还款时间,但
是却未及时催债,如何让借条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呢?
在这里,列举几个常见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妙招:
1、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2、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3、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担保
4、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5、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起诉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
变被动为主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那么,过了两年“保质期”的借条,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
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不过,大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情形进行救济:
1、债务人自愿还款;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普及法律知识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
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近年
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
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
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
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
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5、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有:
1、暴力伤害――最常见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2、“拗分”是近几年来在问题青少年体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形式。在
学生担心的“校园暴力”中,“拗分”排在了最前面的位置。 所谓“拗分”就
是校外闲散青少年和校内高年级的同学直接向青少年索要财物,这种现象最常发
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或者假期里。电脑房、游戏机房也是“拗分”经常发生的地
方。更让人担心的.是,不少学生小的时候有被人“拗分”的经历,到了高年级
自己就变成对师弟师妹“拗分”了。这就是从被害者变成害人者甚至犯罪分子了。
3、盗劫――青少年犯罪又一常见形式 偷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
偷地或者趁人不备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是青少年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
一种常见行为。任其发展会成为习惯,甚至导致犯罪,很容易扩展并发展为其他
类型的犯罪。
4、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吸烟、饮酒的;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
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逃学、夜不归宿的;携带管制刀具,
屡教不改的;吸食、注射的等。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7:1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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