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行刑时间制度研究
71
中国古代死刑行刑时间制度研究
胡兴东
*
①
死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处罚的方式,所以在死
刑的适用上人们出了许多种理由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死刑的
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因为它违背了不能杀人的基本禁忌,所以在死
刑执行上自然会产生很多仪式性的行为来让决定者和执行者得到内心的平
衡,特别是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由于存在简单的类比,即自然界运行会影
响与人事相关的运作,同样,人事的运作会影响自然界的运作,自然界的
现象会受到人的行为的影响,所以在死刑的行刑上自然会出现很多以减少
死刑带来不利影响的制度设置。其中最有中国文化传统的是对于行刑月日
的详细、完备的制度创制,即在一些特定的月日内禁止执行死刑,在一些
月日内可以执行死刑,甚至认为是执行死刑的最好时间,如秋天或者冬天
等。如汉哀帝时李寻提出“间者春三月,治大狱,时贼阴立逆,恐岁小
收”的观点。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死刑行刑中的月日等制度进行分析,以
①
揭示中国古代死刑运作制度中的特殊制度安排。
一 死刑行刑月日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行刑日期可以分为两大类:可以行刑的月日和禁止行刑
的月日。同时在可以行刑的月内又分为可以大量行刑的月和可以少量行刑
的月,或者称为无限制行刑月与有限制行刑月。为此,中国古代自西周开
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①
①
《汉书·李寻传》。
72
法律文化研究第十五辑:中国传统死刑专题
始就把死刑按照是否需要立即执行还是在秋后执行分为两大类,即决不待
时和秋后执行。前者属于性质十分严重的死刑;后者属于秋后处决的死
刑,这类死刑属于性质相对轻的。当然,由于死刑的执行在中国古代认为
是会导致“上天不乐”的事件,所以不管是决不待时还是秋后执行都不是
每个月和每日内都可以执行的,“禁刑月日”是有具体时间的。从记载来
看,在“月”上主要是每年的正月、五月和十二月等,其中“正月”是最
常见的禁刑月。原因是它为一年中的起始月,其他的月和时期,不同王朝
会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略有不同。对于“日”,最常见的是每个月的“十
直日”和“二十四节气日”为禁刑日(见表1)。每个月的“十直日”具
体是指每个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
八、二十九、三十日,其他的禁刑日每个朝代在具体规定上会根据需要略
有差别。
表1 中国古代死刑行刑月日制度
月日决不待时死刑秋后执行死刑起始或月份
春夏可以不可以
起:冬至或立春;止:立秋或
春分
起:立秋或秋分;止:冬至或
立春
正月、五月、十二月或每月的十
直日和二十四节气日
秋冬可以可以
禁刑月日不可以不可以
(一)可以行刑的月
中国古代可以行刑的时间由季节和具体月份两部分组成。总体来看,
在季节上能行刑的有秋冬两季。对于秋冬两季又有具体的区别,立秋后一
般可以审理死刑,但许多朝代禁止执行,要执行一般是在秋分后,甚至有
的朝代是在霜降节以后。冬季则有冬至或立春两种区别,有些是冬至以后
就不能执行死刑,有些是立春后不能执行死刑。可以行刑的月份,又分为
绝对不能行刑的月份和相对不能行刑的月份两类。这是因为中国古代从西
周起就把死刑是否可以在春夏行刑分为决不待时和秋后执行两类。对于决
不待时的死刑,理论上一年四季都可以行刑,但在一些特定的月份内是不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3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71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