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
案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直各有关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
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蒙政办[XX]3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 工作内容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全面完成我镇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以全镇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时间为
基点,重点对1991年以来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
进行初始登记;对1991年以前漏登的,依法予以登记。
2、已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发证;对权属、界址、
土地利用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通过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由各乡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进行调解,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二) 工作范围
全镇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确权和登
记发证工作范畴。具体包括:
1、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
3、农民宅基地。
二、工作程序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登记,到小涧国土资源管
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领取《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表》和土地登
记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
一并提交小涧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或调查小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
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本村村民的说明,由镇政府签字认可,报
县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如符合村庄规划,采取
置换方式报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籍调查。
1、内容
(1)对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
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土地分类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
调查土地分类标准划分),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和
《地籍调查表》。
(2)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2、方法
(1)根据工作需要,各行政村抽调人员 6—8人根据实
际情况组成外业调查小组,每组3—4人。
(2)按调查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
用者到场指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由该农民集体依法
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
界人为土地使用者。
(3)各调查小组到各村民小组后,从村民小组宅基地
的一个角开始调查。
(4)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本宗地居民和
邻宗地居民均要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
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5)对于有争议的界限,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
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
(6)对不能按时到现场指界或无正当理由不予指界的,
按违约指界确界。
(二)权属审核
各调查小组应当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并按
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等逐宗进行全
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无异
议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申报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要认真审查有关填写内容,所长签署初
审意见后,统一将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
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用地手续。
(三)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
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登记要求
1、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以村为单位,按权属
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建设用地
和宅基地以宗地为单元申请土地登记。
2、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
予受理。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的使
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
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
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5、每个自然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完成后,应按照调查
后的相邻关系和界址边长统一绘制现状图。比例尺为1:500
或者1:1000,为今后的村庄地籍调查打下基础。
6、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开发复垦整理建设
项目立项,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和征
地补偿依据。
7、建立责任制。凡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
各村(居)负责;跨村的土地权属纠纷,由镇政府共同协商
解决。
8、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
决,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
权属纠纷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依法裁决。
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
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
纷;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对借
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
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阶段
(一)、准备阶段(XX年5月10日—XX年5月20日)
1、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党委书记挂帅、全体班
子成员、镇直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村支部书记参加的坛城镇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小涧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各村(居)民
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根据需要,从本村(居)民委
员会抽调工作认真、原则性强、有文化的人员6—8名组成
外业调查小组,村支部书记任调查小组组长。各调查小组由
镇统一指挥。
2、人员培训。镇将组织各村抽调的人员请县领导小组
的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掌握技术规程和工作原则,能熟
练填写各种表格。
3、广泛宣传。要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密切结合,开
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确权和登
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众
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
的社会氛围。
4、发布通告。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辖区内发布农
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 土地登记期限;
(3) 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二)实施阶段(XX年5月21日-----XX年11月30日)
1、XX年上半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权和农村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 全面开展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
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
发到组。
2、XX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
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
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
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3、在开展工作中既要遵循沿用性原则,又要充分利用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全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
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XX年12月1日-12月5日)
按县政府要求,在全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
工作完成后,迎接县检查组对我镇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强组织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全镇农
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已将该项工作列
入各村(居)年度考核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村班子成
员要具体抓。从村、组抽调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土地登记
发证的地籍调查和丈量组卷工作。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
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工作
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国土
所要分片包点,明确责任,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业务技
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
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农民众的支持,为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分步有序实施。各村(居)要结合当地实际,及
时总结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对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和宅基地的当事人要求进行土地登记的,国土所要做到及
时办理,在用地项目建设并由乡镇政府实地检查合格后,报
县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
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操作。各村(居)镇直有关部门要严格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结果要逐
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
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或者违法占用未经依法
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
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
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提供优质服务。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增
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用地审批的同时,
办理土地登记的相关手续,要及时将用地审批和有关登记发
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众知情权。在用地户获得有关
用地审批手续后,及时报县以政府批准,颁发土地有关证件。
(六)落实工作经费。镇政府将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和登记发证工作需要,采取县政府补一点(每个合格卷宗,
县政府补助10元)、镇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落实此项工
作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严禁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
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2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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