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最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修改版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
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
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
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
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
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
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
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
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
金、福利待遇。”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该条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
待”。
九、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
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
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
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进行虚假医学
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十四、本决定自2022年1月16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5:2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71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