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2: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注册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师)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虽然关系密

切,但存在许多差异。文章以“胡斌飙车案”为例,从其案情回顾

与法院判决、两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

情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杭州胡斌飙

车案

杭州“胡斌飙车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人们对这一案件的讨

论似乎没有停止,尤其是对胡斌飙车行为到底应该定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已然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为此,笔者

从“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以及对杭州胡斌飙车案的认知及案情分析

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及法院判决

(一)“胡斌飙车案”案情回顾

200957日晚,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二年级学生胡斌驾驶经

非法改装的红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同向行驶在杭州市的

主干道上,准备共同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

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

有与同伴驾驶的轿车互相追赶、超速飙车的情形。2008分,当

胡斌驾驶轿车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由

于速度过快且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直接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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