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制度是指刑罚执⾏制度,我国刑法中的⾏刑制度有以下三种:(1)缓刑;(2)减刑;(3)假释。
(⼀)缓刑
1.案例
被告⼈程某,男,35岁,某⼴播器材⼚⼯⼈,1982年3⽉11⽇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7年3⽉10⽇上午
10时许,被害⼈王某与程某之⽗因摘门前的⾹椿树叶⽽发⽣⼝⾓,王某持⽵钩追打程之⽗。被告⼈程某中午下班时,其⽗将
被王某追打⼀事告知程。程欲王评理,被其母制⽌。当⽇下午5时许,程某下班回家,恰遇王某准备外出。被告⼈程某上前
抓住王的胸襟,对着王的⿐梁猛击⼀拳,致王某⿐⾻粉碎性⾻折。被告⼈程某在其母的责骂下,将王送去医院诊治,并主动赔
偿医药费、误⼯费3564元。
王某向某区⼈民法院提出⾃诉。
某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6个⽉,缓刑1年,赔偿王某损失计⼈民币4000元。
2.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原判刑
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
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
⾏,但⼜在⼀定期限内保持执⾏的可能性。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实刑为前提。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分为⼀般缓刑与暂时缓刑。
3.⼀般缓刑
⼀般缓刑的适⽤条件是:(1)犯罪分⼦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适⽤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不是累犯。
4.战时缓刑
战时适⽤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是:(1)适⽤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军⼈;(3)适⽤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5.缓刑的考验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进⾏考察的⼀定期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
少于2个⽉,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政法规,
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法律效⼒:被判缓刑的犯罪分⼦,缓刑期满,缓刑未被撤销,原判主刑就不再执
⾏,但附加刑仍须执⾏。
6.缓刑的撤销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
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原判刑罚。
7.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程某的伤害⾏为是邻⾥之间发⽣纠纷⽽引发的,且伤害后程某送被告⼈去医院诊治,且已经赔付了医药费和误
⼯费,符合适⽤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
(⼆)减刑
1.案例
蔡某,男,1964年出⽣于湖南省永州市,因犯受贿罪被永州市芝⼭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交付执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民法院于1998年9⽉24⽇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执⾏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1999年8⽉3⽇在提请对蔡某减刑意见书中认为:罪犯蔡某⾃获减刑后,改造信⼼⾜,能认罪
服法,⾃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深”学习。在政治学习中,能联系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并决定痛改前⾮重新做⼈,在劳动
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担任⽣产调度员,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从事基建施⼯和质量检查⼯作,加班加点,较好地完
成了⽣产任务。并利⽤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科技,发明实⽤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获国家专利并⽆偿转让国家,⽴⼤功⼀次。
1998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综上所述,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减刑1年4个⽉。特
报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民法院审核裁定。
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了审核,确认: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产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发明实⽤
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并⽆偿转让给国家,有重⼤⽴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
2款、《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第79条、⼈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364条、第362条
第(三)项、⼈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项、第2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
2.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期徒刑的犯罪分⼦,在刑罚执⾏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功表现,因⽽
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种刑罚执⾏制度。
3.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适⽤条件是:(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2)实质条
件:犯罪分⼦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功表现。(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
实际执⾏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4.减刑种类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分为相对减刑与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
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绝对减刑是指具备刑法第78条规定的6种重⼤⽴功表
现之⼀的,法律规定应当减刑。
5.减刑的程序
减刑应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功事实
的,裁定予以减刑。
6.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且有⽴功表现,完全符合减刑条件。
(三)假释
1.案例
罪犯和某,男,现年45岁,蒙古族,内蒙古⾃治区科左后旗⼈。捕前系内蒙古⼤学蒙古史研究所,因犯强*罪经内蒙古⾃
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民法院于1985年10⽉31⽇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在内蒙古第⼆监狱服刑。
和某服刑已经6年8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表现较好。在狱中担任犯⼈教员时,也认真负责,完成任
务。
和某为我国⾸届⼥真语⾔⽂字专业研究⽣毕业,是我国⾸批⽂学硕⼠学位的获得者,被捕前发表过10余万字的学术论
⽂,他本⼈被吸收为中国民族古⽂字研究会会员。该犯投⼊劳改后,除完成监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之外,潜⼼研究我国⼥真语⾔
⽂字、满⽂和⼥真史,⼏年来共撰写学术论⽂100余篇(110余万字)。经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学术鉴定,以学者刘先⽣
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鉴定⼩组的鉴定评语为:“和某在⼥真语⾔⽂字学科的⼏个领域内取得了突破性的具有重⼤进展的研究
成果,填补了我国80年代后期在这⼀学科的研究空⽩,代表了这⼀时期我国在这⼀学科的学术⽔平。”鉴定评语还介绍说:“我
国⼥真⽂字专门研究者在世的仅有三⼈,即⾦先⽣和他的两个学⽣,其中⼀个学⽣是和某。现在⾦先⽣年事已⾼,且患有⾼⾎
压、肺⽓肿等慢性病,近年他已不发表⼥真⽂字的⽂章了。⼀个学⽣已长期出国,和某⼜⼊狱。因⽽⾃1984年以来,我国⼀
直没有关于⼥真⽂字的研究性⽂章发表。”
内蒙古第⼆监狱以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重⼤科研成果为理由,提出假释意见,于1991年9⽉2⽇报
请呼和浩特市中级⼈民法院审核。
呼和浩特市中级⼈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审核。经审核查明:罪犯和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
监规,完成了分配的各项任务,在⼥真语⾔⽂字学科的研究上取得成果,确有悔改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
7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于1992年6⽉23⽇作出裁定:对罪犯和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1998年4⽉5⽇
⽌。
2.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假释的条件
假释的适⽤条件是:(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期徒刑的犯罪分⼦。不适⽤于累犯以及因杀⼈、
爆炸、抢劫、强*、等暴⼒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2)实质条件:犯罪分⼦必须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3)时间条件:假释只适⽤于已经执⾏⼀部分刑罚的犯
罪分⼦。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10年以上,⽅
可实⾏假释。
但是,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4.假释的考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其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没有执⾏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其假释考
验期为10年。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应当遵守刑法第84条的有关规定。
5.假释的撤销
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
为原判刑罚已经执⾏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未执⾏完
毕的刑罚。
6.案例分析
本案和某的⾏为符合假释条件,适⽤假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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