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税实施风险点工作清单
1、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
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
2、分公司的最重要风险点在于是否独立核算的选择,一般
独立经营某项业务或某个区域业务都应当独立核算,否则不
需要独立核算,而这也成为分公司后续财税实务的重大分水
岭。站在税务机关角度,独立核算与否非常关键;
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意味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通常只
是总部的一个部门业务的延伸,这样的话不需要独立核算,
自然不存在单独财税实施的问题,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回到总
部统一缴纳即可;税务机关不喜欢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原因
正在于此。
4、独立核算分公司是分公司运营的主流,至少占分公司数
量八成以上。在会计核算、交税、合同签署、款项收取、责
任义务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
5、独立核算分公司自然应当会计上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自
身收入、成本、费用,形成自身会计利润;但不需要核算实
收资本项目,只需要同总公司形成往来即可;
6、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在分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单独交纳增
值税,形成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这同样带来一个重要问
题: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资产、产品的调拨将会涉及增值税
视同销售问题;
7、独立核算分公司仍然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计算
所得税依然需要整个企业(包括总公司和所有分公司)统一
合并计算,然后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省内分公司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应直接回到总部统一缴
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分公司应将全部应交所得税在总部和分公司之间
进行分割,总部50%,所有分公司再分配缴纳剩余50%。
实务中常常出现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分公司直接在当地缴纳
所得税,需要规避风险。
8、独立核算分公司虽然独立从事某项业务,但通常也不能
独立对外签署协议,可选择总部统一签署或总部授权分公司
签署协议两种思路实施;
9、独立核算分公司通常应该有独立账户,针对自身业务独
立收款或独立对外支付款项,实务中如果总部统一收款或总
部统一对外支付款项亦可,不违背三流合一原则;
10、分公司在法律上不能脱离总公司独立存在,出现风险也
会100%传递给总公司,同总公司之间是一种风险的无限连
带责任;如实务中分公司债务必然导致整个公司出现风险甚
至账户查封。
11、分公司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主体存在,在某些情况下是经
营管理的利器,但同样要关注和规避它所带来的财税分析和
法律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4:05: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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