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罪的立案标准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6 06:36: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规律性)

最新罪的立案标准大全

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也就是多少金额

才会受到法律追究。

一、罪追诉标准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关于罪的立案标准,网络上流传了很多错误的

认识。网络上很多文章引用了下列已经失效的文件:11998

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

安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罪、侵占罪、抢

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220014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3200835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

1

其实该3个规定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05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201148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二、罪的“数额较大”最低标准为三千元,大部

分地区五千元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五万至十万,一

般可以算作“数额巨大”,超过五十万,“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千元至一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

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

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大部分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广西、宁夏、

新疆等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三千元,浙江、山东、江苏等

东部沿海省份六千元。河北为七千元,辽宁为六千元。(这

两个省经济一般,但是标准相对较高)。

大部分地区“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十万,只有少数

地区如宁夏、广西为3万。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对统一,大部分为五十万。

2

地方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北京 5 10 50

重庆 5 7 50

天津 5 5 50

浙江 6 10 50

贵州 5 5 50

河南 5 5 50

山东 6 8 50

湖北 5 5 50

安徽 5 5 50

陕西 5 5 50

湖南 5 5 50

上海 5 5 50

山西 5 8 50

云南 5 5 50

广西 3 3 50

四川 5 5 50

江西 5 5 50

福建 5 10 50

江苏 6 6 50

3

海南 5 5 50

吉林 4 5 50

内蒙古 5 5 50

宁夏 3 3 50

辽宁 6 6 50

黑龙江 5 5 50

河北 7 7 50

青海 5 5 50

新疆 3 5 50

甘肃 暂缺 暂缺 50

西藏 暂缺 暂缺 50

广东 6(一类地10(一类地50(一类、

)4()6(

类地区) 类地区) )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

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三、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4

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四)诈

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

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接

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

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

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

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

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近亲属的财物,

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近亲属的财物,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罚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二——(八):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

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

5

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两高《关于办理盗

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参考):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

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

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六、未遂追诉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

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

、、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

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

的;(2)五百人次以上的;(3)手段恶劣、

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

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既有

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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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信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二——(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统

一标准)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三):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4)在实施电

信网络的;(5)曾因电信网络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6)残疾

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

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9)利用电话

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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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

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

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包括拨出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

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

发送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

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

致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

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

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

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八、特殊类型的立案标准

集资、信用卡、保险、信用证、贷款

、票据、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合同

8

等金融不适用以上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为原文引用:

第四十九条 [集资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

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款)]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

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9

进行信用证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

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

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

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10

行保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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