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罪的立案标准大全
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
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
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那么,罪如何认定数额较大?也就是多少金额
才会受到法律追究。
一、罪追诉标准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关于罪的立案标准,网络上流传了很多错误的
认识。网络上很多文章引用了下列已经失效的文件:1、1998
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
安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罪、侵占罪、抢
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2、2001年4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3、2008年3月5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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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该3个规定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0年5月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二、罪的“数额较大”最低标准为三千元,大部
分地区五千元有可能会构成犯罪,五万至十万,一
般可以算作“数额巨大”,超过五十万,“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千元至一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
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
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大部分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千元,广西、宁夏、
新疆等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三千元,浙江、山东、江苏等
东部沿海省份六千元。河北为七千元,辽宁为六千元。(这
两个省经济一般,但是标准相对较高)。
大部分地区“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十万,只有少数
地区如宁夏、广西为3万。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相对统一,大部分为五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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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
大
北京 5千 10万 50万
重庆 5千 7万 50万
天津 5千 5万 50万
浙江 6千 10万 50万
贵州 5千 5万 50万
河南 5千 5万 50万
山东 6千 8万 50万
湖北 5千 5万 50万
安徽 5千 5万 50万
陕西 5千 5万 50万
湖南 5千 5万 50万
上海 5千 5万 50万
山西 5千 8万 50万
云南 5千 5万 50万
广西 3千 3万 50万
四川 5千 5万 50万
江西 5千 5万 50万
福建 5千 10万 50万
江苏 6千 6万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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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5千 5万 50万
吉林 4千 5万 50万
内蒙古 5千 5万 50万
宁夏 3千 3万 50万
辽宁 6千 6万 50万
黑龙江 5千 5万 50万
河北 7千 7万 50万
青海 5千 5万 50万
新疆 3千 5万 50万
甘肃 暂缺 暂缺 50万
西藏 暂缺 暂缺 50万
广东 6千(一类地10万(一类地50万(一类、
区)、4千(二区)、6万(二二类地区相
类地区) 类地区) 同)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
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
三、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
(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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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的;(四)诈
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
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数额接
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集团首要分
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
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免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
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
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
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近亲属的财物,
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近亲属的财物,
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罚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二——(八):对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
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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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两高《关于办理盗
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参考):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
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
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六、未遂追诉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
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
、、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
人实施,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以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
的;(2)五百人次以上的;(3)手段恶劣、
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手段特别恶劣、危
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以罪(未遂)定罪处罚。既有
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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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信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二——(一):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统
一标准)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三):实施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犯罪团伙的;(4)在实施电
信网络的;(5)曾因电信网络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6)残疾
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
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的;(9)利用电话
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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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
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
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一):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未经处理,数额累计计算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四):
“”,包括拨出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
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
发送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
计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
致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
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
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案如何认定数额问
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
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八、特殊类型的立案标准
集资、信用卡、保险、信用证、贷款
、票据、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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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金融不适用以上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为原文引用:
第四十九条 [集资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涉嫌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
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
款)]进行金融票据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
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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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证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
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
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
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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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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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3:5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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