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
作者:路 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
摘要死刑制度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死刑制度有着其自身的演变
规律,它的演变规律也是客观存在的。然而死刑直到今天仍然适用于我国而不被废止,那么它就
必然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也正是本文要
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产生的渊源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死刑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
以期更清楚的了解我国死刑现如今的生存状况。透彻、细致的剖析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上死刑
制度的问题以及立法和实践中如何完善死刑制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死刑制度证据审查采信死刑复核权死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1-02
一、我国死刑制度概述
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对死刑理论上的共同认识为“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
反对多杀、错杀”的方针政策。这是在同志死刑思想下的我国死刑的基本态度。
同志在死刑问题上思想一方面要对死刑进行保留,另一方面又对保留下的死刑做了慎用的指
示。比如他在我国的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谈话以及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
的报告都指出,我国在成立初期利用刑罚惩戒和震慑作用严厉打击犯罪的有效性以及坚持正确
慎用死刑的必要性。根据在建国初期的这一基本思想,新中国在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
法典,该法典一共规定了15个条文、28种死刑罪名,这与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可适用的死刑罪
名相比,减少了很多。从这些规定来看:第一,“反革命罪”占到所有罪名的一半以上。第二,在所有
死刑的罪名中除贪污罪以外其他罪名都是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或破坏性。但在1979年刑法颁
布后不久因我国新形势下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增多,鉴于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
又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补充,增设了50余种死刑罪名。从而使死刑罪名达到了80多个。这样到
了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死刑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但是死刑罪名并为增加,基本与1979年
的刑法保持了平衡。其特点是:第一,在适用的章数上死刑占了总章数的百分之九十,死刑做为绝
对刑的罪名有68个。第二,在修改后的刑法中规定了6个条文以死刑为绝对刑,占到了全部死刑
条文的百分之十。
二、现行死刑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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