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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故弄玄虚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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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9⽇邮电部⽂件邮部[1996]492号发布)

全⽂

各省、⾃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出⼊⼝信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8⽇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发布之⽇起

施⾏。

附件: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出⼊⼝信道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出⼊⼝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管理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络直接进⾏国际联⽹,必须使⽤邮电部国家公⽤电信⽹提供的国际出⼊⼝道。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建⽴或者使⽤其它信道(含卫星信道)进⾏国际联⽹。

第三条 邮电部责成中国邮电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设置计算机信息⽹络国际⽹出⼊⼝局(以下简称国际出⼊⼝局)及其⽹络管理中

⼼,并负责国际联⽹出⼊⼝信道的提供和管理。

第四条 直接进⾏国际联⽹的计算机信息⽹络运⾏单位(以下简称为互联单位),应向邮电部申请办理使⽤国际出⼊⼝信道⼿续。

互联单位在办理⼿续时,应提供有效批准⽂件及有关⽹络规模、应⽤范围、接⼊单位、所需信道等相关资料。

互联单位在办理⼿续后,应将前款事项变更情况,每半年向邮电部申报⼀次。

第五条 邮电部对互联单位的申请进⾏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电信总局在30⽇内提供所需的国际出⼊⼝信道。

未经邮电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计算机信息⽹络国际联⽹提供出⼊⼝信道。

第六条 电信总局应加强国际出⼊⼝局和出⼊⼝信道的管理,向互联单位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第七条 互联单位使⽤专⽤国际信道,按照现⾏国际出租电路标准收费;对教育、科研部门内部使⽤的国际信道资费实⾏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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