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49
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郝静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9)
摘要: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破坏一
夫一妻制的行为逐日涌现,重婚案例明显增多。关于重婚与非重的理论实践界限却比较模糊,大多规定原理强、操作
性弱,目前重婚问题越来越复杂,本文就重婚的认定尝试做了相关探索。
关键词:
重婚罪 一夫一妻 有配偶 结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7-0049-02
一、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主要针对一夫一妻制而提出,具体来说就是有
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看似简单,然而在
处理过程中,对于“有配偶”和“结婚”二者的认定却很难。
“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
有依法解除或者在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他人登记结
婚的行为”,“有配偶”就是已结婚,再说得宽泛点就
①
是登记结婚、事实结婚。通过一些案例的探索,主要有下
列若干定义:第一,已法律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合法登记
结婚的,即法律重婚;第二,自己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
配偶还是与他人结婚;第三,前后都没有法律结婚,但是
同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生活的;第四,与原配以夫妻关系
生活,与后者领证登记结婚的;第五,已与配偶法律登记
领证结婚,但是与他人没有法律结婚却以夫妻关系生活的
也构成重婚,也就是事实重婚。尽管法律上已经总结出这
几种可供参考的情况,但是并不是绝对的,在6个月问题
上就有争议,同居6个月究竟是连续6个月还是累计时间
达6个月,都还没有具体说明,所以重婚罪的认定还在继
续发展中。
二、重婚罪认定条件一:有配偶
对于有配偶的具体定义,我国刑法与婚姻法都没有给
出详细的解答。法律只支持正当的婚姻关系,在一些道德
层面上,法律无法深入涉及。例如拐卖已婚妇女,使妇女
无意犯上重婚罪的案例,而重婚罪也只是对合法婚姻关系
造成侵害的行为给予处罚,可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又逐渐
出现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法律对婚姻的认同已经不仅
仅是承认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的事实婚姻也
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认定条件:有配偶。
有配偶对刑法的相关论定作了补充,同样也维护了法
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是
不具有保护力的,而刑法如果认同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
与婚姻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法秩序的统一性可能就会
受破坏。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关系更是得不到刑法保护
的,刑法只是在其他法的范围内对其支持,而不能超过其
他法的适用范围,类似道德层面上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
所以不受婚姻法支持的无效婚姻理很大程度上也得不到刑
法的保护。“有配偶”不等于“结婚”,但是很多情况下,
在特定的环境中,不自觉地将两者等同了起来,所以表述
不严谨的类似情况仍然存在。学术界对于“有配偶”的研
究大致分布在结婚的形式上,即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然
而当焦点聚集于婚姻形式时,已经背离了刑法的最初本质,
也只会使得重婚罪的认定更加模糊。
那么,有配偶可以概括为:结婚登记形成的具有法律
效应的夫妻关系和有效婚姻的事实婚姻也被认同,发展而
形成的夫妻关系。
关于第一点,婚姻法对于结婚要求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分别是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中的积极条件为双
方自愿结婚;消极条件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医学所认为不
能因此而结婚的疾病。形式条件就是一般人所认为的结婚
登记结婚,合法的登记结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
条件,对于违反实质条件的又要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回的
婚姻。按理说无效婚姻和可撤回的婚姻是无效的,在法院
依程序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
姻关系仍受法律的保护。无效婚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来
②
进行确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前,其
中任何一方若与他人登记结婚都会构成重婚罪。而可撤销
婚姻主要指双方并非自愿情况下或者有一方缺乏真实的结
婚意图,由他人强迫而结婚的,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撤回婚姻的请求,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申请的,
可在恢复人身自由当日起一年内申请撤回婚姻。
三、重婚罪认定条件二:结婚
结婚是指婚姻成立,我觉得婚姻成立并不等同于婚姻
有效,因为与婚姻成立而相对应的应该是无婚,婚姻有效
是双方形成的结婚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而婚姻成立在现实
生活中,只要是双方同居生活被社会所认同,婚姻就是成
立的。倘若在刑法中将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相等同,那么
重婚罪就会是当已婚一方与第三方构成法律婚姻或者构成
有效婚姻才会被认定。如此一来,就会大大缩减重婚罪的
认定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对一夫一妻制的削弱力
度。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区别的关键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同样很
难认定,重点是符合双方性别的不同、以长期共同生活为
目的、共同生活的公开性或者是否得到周围人的认可。
作者简介:郝静,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学科教学(思政)。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1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651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