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
释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是
处于弱势地位的,故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更倾向于保护公民
的利益,也制定了诸如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约束国家权
力并要求其成都相应责任的法律规范。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
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
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
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
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
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
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
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
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
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
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
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
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
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
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
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
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
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
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
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
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
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
的数字为准。
目的在于缓解司法压力,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可
依。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该解释是在对国家赔偿法的部分
条文进行解释。该解释规定的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经济赔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09: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650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