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规范全⽂(2016年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1⽇起实施?
该规范适⽤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保险费收缴、个⼈账户权益记录、待遇⽀
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
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基本⽣活⽽建⽴的⼀项基本养⽼保险制度,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
模式,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相结合的待遇⽀付⽅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基础养⽼⾦
中央和地⽅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员⽀付的养⽼⾦。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养⽼⾦
参保⼈员符合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付的养⽼⾦。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员应提供居民⾝份证和户⼝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
填,但应有其本⼈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治县、市、区、旗)
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员相关信息进⾏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员的个⼈基
本情况进⾏登记,建⽴个⼈账户并录⼊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份号码、出⽣年
⽉、缴费档次、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是否特殊参保体等。
[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所⽤银⾏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
(卡)),⽤于参保⼈员缴纳养⽼保险费或领取养⽼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员参保登记事项发⽣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变
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员参保登记事项发⽣变更时,参保⼈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员提出
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份号码、出⽣年⽉、缴费档次、银⾏账号、⾦融
机构、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体类型等。[4]
参保⼈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的居民⾝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员本⼈不能
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员的居民⾝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员⾃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员提供
养⽼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费实⾏⾦融机构代扣代缴⽅式。
参保⼈员⾃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费实⾏按年度(⾃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作,提醒参保⼈员于当地规定的缴
费截⽌⽇前,将当年的养⽼保险费⾜额存⼊存折(卡)。
⾄缴费截⽌⽇,仍未缴纳养⽼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融机构进⾏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
专⽤缴费凭证。
5.3 养⽼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定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指定⾦融机构。
⾦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员的银⾏账户上⾜额划扣养⽼保险费(不⾜额不扣款)。
⾦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作⽇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额记⼊个⼈账户,并从次⽉起开始计
息。
5.4 养⽼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
系统中录⼊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指定⾦融机构。
⾦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对参保⼈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
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通知其在规定时
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额存⼊县社保机构在⾦融机构开设的收⼊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核对,⽆误后对信息进
⾏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额记⼊个⼈账户。
6 个⼈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员建⽴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档案,准确记载个⼈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基本信息,包括参保⼈姓名、出⽣年⽉、民族、公民⾝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
、参保⽇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缴费⾦额、集体补助⾦额、政府补贴⾦额等;
——养⽼⾦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账户养⽼⾦⾦额、基础养⽼⾦⾦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注销信息等。
6.2 个⼈账户建⽴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式获取参保⼈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员建⽴个⼈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
案。
6.3 个⼈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员缴纳的养⽼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体缴纳的养⽼保险费;
——地⽅各级财政对个⼈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员缴纳养⽼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账户利息;
——个⼈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账户养⽼⾦;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
6.4 个⼈账户⽀付
个⼈账户养⽼⾦从个⼈账户储存额中⽀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取或挪作他⽤。
待遇开始⽀付后,个⼈账户储存额在按⽉⽀付个⼈账户养⽼⾦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账户储存额⽀付完
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付。
6.5 个⼈账户结算
个⼈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的次⽉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每年的1⽉1⽇⾄12⽉31⽇为⼀个结息年度,每年12⽉31⽇为结息⽇。社保机构应于⼀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
度的个⼈账户储存额进⾏结息。
6.6 个⼈账户查询
6.6.1 查询⽅式
参保⼈员可通过下列⽅式查询个⼈账户信息:
——在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个⼈账户明细;
——登录社会保障⽹站查询、下载个⼈账户记账明细;
——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
6.6.2 查询内容
参保⼈员缴费期间可供查询个⼈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基本信息;
——缴费时间;
——个⼈账户缴费记录。
参保⼈员待遇领取期间可供查询个⼈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基本信息;
——缴费期个⼈账户储存额;
——待遇⽀付标准;
——待遇领取时间;
——个⼈账户养⽼⾦⽀付记录;
——基础养⽼⾦⽀付记录及各账户余额。
7 待遇⽀付服务
7.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并发放养⽼保险待
遇。
7.2 待遇核定
事务所应在每⽉初将下⽉达到领取条件的⼈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续。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
电话、短信、⽹络、信函等⽅式告知。
办理领取养⽼⾦⼿续时,参保⼈员应提供本⼈⾝份证和户⼝簿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保⼈员提供的材料
是否齐全,并于每⽉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员,进⾏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的
养⽼⾦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做好解释⼯作;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
当事⼈,等补缴之后再进⾏待遇核定。
参保⼈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反馈给参保⼈员;确
需调整的,应经参保⼈员确认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付
社保机构应每⽉编制基⾦⽀付明细,并协调⾦融机构及时划⼊参保⼈员账户。
社保机构对于终⽌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参保⼈员,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续,按规定将个⼈账户资⾦
余额⼀次性⽀付给参保⼈员或其指定受益⼈和法定继承⼈。
参保⼈员发⽣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享受养⽼保
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7.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政府相关规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养⽼⾦标准进⾏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养⽼⾦待遇
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
7.5 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每年应⾄少对城乡居民养⽼保险待遇领取⼈员进⾏⼀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政村(社区)
范围内对参保⼈员待遇领取资格进⾏公⽰,公⽰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
间和⽅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
续后,从暂停发放之⽉起补发并续发养⽼保险待遇。
8 关系转移服务
8.1 基本要求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并缴纳养⽼保险费的参保⼈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统筹区迁移且需转移保
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和个⼈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地社
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不转移。
8.2 转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居民⾝份证、户籍迁移后的
居民户⼝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协办员接收参保⼈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指导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
转⼊申请表格和参保表格,并将相关材料报转⼊地乡镇事务所。
8.3 审核与转移
转⼊地事务所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审核。审核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转
⼊地社保机构。
转⼊地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转⼊
接收表格。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于次⽉通过指定⾦融机构将参保⼈员个⼈账户储存额⼀次性划拨⾄转⼊
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转⼊地社保机构确认转⼊的个⼈账户储存额⾜额到账后,将转移信息及时录⼊信息系统,为转⼊参保⼈员记录个
⼈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参保⼈员。
9 关系终⽌服务
9.1 基本要求
参保⼈员发⽣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账户资⾦余额(除死亡外,
不含政府补贴)⽀付给参保⼈或指定受益⼈或法定继承⼈,终⽌其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
9.2 关系终⽌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终⽌申请。
因参保⼈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保险关系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员⾝份证;
——存折(卡);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员死亡申请养⽼保险关系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法定继承⼈⾝份证;
——医院出具的参保⼈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化证明(⾮⽕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等;
——参保⼈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书、公证⽂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等;
协办员应接收参保⼈员(或指定受益⼈、法定继承⼈)提出的终⽌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申请,核对其携带的
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限内将资料上报事务所。
9.3 审核与关系终⽌
事务所应对终⽌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信息系统,并
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误后,应将参保⼈员个⼈账户资⾦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付给参保⼈、指定受益⼈或
法定继承⼈。同时对注销信息进⾏确认,终⽌其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社保机构应实⾏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信
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社保机构要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收⽀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公⽰,接受众监督。
10.2 服务评价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要素的
服务质量评价。
10.3 服务改进
社保机构应注重服务体系的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服务质量改进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服务流程优化和公
共服务效能的提升。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6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2:0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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