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
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
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
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
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
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
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案。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
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
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处罚。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
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
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
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
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1:0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62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