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及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07:06: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遗失的访谈)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

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

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

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

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

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

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

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备案。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

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

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处罚。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

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

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

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

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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