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我国的醉驾新规„„„„„„„„„„„„„„„„„„„„„„„„„„„1
二、我国醉驾入刑的意义„„„„„„„„„„„„„„„„„„„„„„„„„2
(一)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2
(二)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2
(三)醉驾入刑是对交警执法规范化的考验„„„„„„„„„„„„„„„3
三、我国醉驾入刑法律的不足„„„„„„„„„„„„„„„„„„„„„„„3
(一)执行不能到位,造成法律的不权威„„„„„„„„„„„„„„„„3
(二)法规存在空缺,没有监管的规定„„„„„„„„„„„„„„„„„3
四、醉驾入刑后整治酒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3
(一)酒驾当事人阻碍执法„„„„„„„„„„„„„„„„„„„„„„3
(二)警力和检测设备不足„„„„„„„„„„„„„„„„„„„„„„4
(三)民警办理醉驾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能力亟待提高„„„„„„„„„„4
(四)在办理醉驾案件中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4
(五)民警执法安全意识仍待进一步增强„„„„„„„„„„„„„„„„4
五、完善我国醉驾入刑法律的对策„„„„„„„„„„„„„„„„„„„„„5
(一)完善《刑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5
(二)完善行政立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5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6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6
(五)加大对醉驾的惩罚成本„„„„„„„„„„„„„„„„„„„„„6
(六)深化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6
(七)规范执法行为„„„„„„„„„„„„„„„„„„„„„„„„„7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7
(九)增加对劝酒人的赔偿责任„„„„„„„„„„„„„„„„„„„„7
(十)发展代驾行业„„„„„„„„„„„„„„„„„„„„„„„„„8
六、结语„„„„„„„„„„„„„„„„„„„„„„„„„„„„„„„„8
参考文献„„„„„„„„„„„„„„„„„„„„„„„„„„„„„„„„8
I
浅析醉驾入刑
摘要:近年来,醉驾酿成的惨剧不少,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醉驾入刑”
的决定,但现实状况是惨剧仍在不断发生,究其原因是刑法法条的简单规定与复杂的现实
状况存在差距。醉驾入刑这个新规定在现实中碰到了种种困难,但不能因为它存在缺陷而
说明没有存在的必要性。醉酒驾车入刑不在于给酒驾者处以多重的刑罚,而是要体现刑法
的精神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酒驾者,实现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司法权威的双赢,而这是
每一位法律人都应认真思考的,也是全社会来共同维护的。醉驾入刑两年多来,其法治效
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并引发了多方关注。因此,醉驾入刑这个规
定笔者认为是个好的规定,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只不过它有一定的不足而需要完善。
关键字:醉驾;刑法修正案;完善
一、我国的醉驾新规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将醉酒驾驶将作
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醉驾处罚条文如下:
(一)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
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三)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
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四)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2012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
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
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针对《刑法修正案(八)》
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
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
1
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我国醉驾入刑的意义
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
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
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
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的
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
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二)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
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
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评论。现在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
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
处的空白。“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缺陷,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在以往对酒后驾
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因为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醉驾”者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醉
驾”屡禁不止。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
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醉酒
驾车交通事故,甚至造成死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加上判处结果差距较大,才会引
起众非常强烈反响。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固然严厉,但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
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情节”之后才处以严厉刑罚,这种以后果选择罪型的处罚方式往
往会让人放松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侥幸的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
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就算出事故只要不是死人就只是小事一桩,真正死人了也不会判
多少年,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悲剧时有发生。“醉驾入刑”实施以后,
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
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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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醉驾入刑是对交警执法规范化的考验
“不知道查得这么严”,这是很多醉驾被检查的人普遍的一句话,表示查严的时候非
常少,说明我们缺乏全天候严格执法的机制。而这种缺失已经影响到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
也导致部分司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刚开始查,以后会越查越少的,指不定今天不查呢,
导致公共安全危险系数的增加。查处酒驾的行为能否一直坚持下去,而不是“新法出台三
把火”,考验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法律的尊严需要法律自已来维护,法律越落不到实处,
越容易遭到公众的慢待。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平、
公正、公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法律的制定是前提,实施才是关键,执行不到位,
将导致法律成了一纸空条文。
三、我国醉驾入刑法律的不足
一个新的规定往往不会太完美,社会太复杂,总有一些情况是考虑不进去的,醉驾入
刑的规定也不例外。笔者认为,醉驾入刑存在以下不足:
(一)执行不能到位,造成法律的不权威
按照此条的意思,只要醉驾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不可能对每时每刻,每个地
方交警都去检查司机的酒精量。尤其是夜间,这是酒驾事故高发率的时间,却往往都是交
警休息的时间,不能做到及时查处醉驾的情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刘建军表示,各国
的管理实践表明,如果对酒后驾车行为不能坚持长期监控和管理,并将处罚落到实处,就
无法成功地阻止驾驶人酒后驾驶或降低其重新违法的比例。这样就会对法律的威严大打折
扣。
(二)法规存在空缺,没有监管的规定
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和许多地方都出现醉驾被判刑的案件,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代
驾公司”,但是目前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都是兼职的,有的公司则仅是口头约定,一旦出
现问题不好追责。如果代驾司机在送客户回家的路上出现车辆磕碰怎么办?现在的管理标
准都是各个公司自行制定的,一旦代驾中出现纠纷,顾客根本不到主管机关投诉。而且,
监管的缺失还会使不少黑代驾充斥市场。由于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滞后,造成了代驾行
业尴尬的处境。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代驾市场尚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
四、醉驾入刑后整治酒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笔者调查发现,醉驾入刑后整治酒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酒驾当事人阻碍执法
酒后驾驶的查获取证相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取证有较大的难度,因为酒后驾
驶无明显特征。在认定酒驾的方法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闻气味、利用酒精检测仪呼气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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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和提取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1、有时酒
驾当事人做贼心虚,会故意拖延、拒绝、逃避检查,拒不配合检查工作。2、酒驾当事人
在发现民警查处酒驾行动时,为避免处罚会调头逃避,从而加大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3、
查处酒驾过程中,民警常常会遇到酒家当事人的纠缠和阻挠。给酒后驾驶查处和取证工作
带来了困难。
(二)警力和检测设备不足
酒后驾驶无明显特征,需要民警设卡将可疑车辆截停,利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和合理的
检测方法才能发现查获。对酒驾的查处与整治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警力投入到路面,在重
点时段、重点路段设卡大范围排查。但由于排查范围较大,车流量较大等原因,导致出现
警力不足等现象。当在统一行动,专项整治时,需要大量的检测设备,然而在行动中不能
保证每个卡点都有酒精检测仪器,如果酒精检测仪出现故障,就没有备用装备。这样一来
就大大的增加了查处酒驾工作的难度,损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民警办理醉驾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能力亟待提高
经过近年来治理酒驾的历练,在处理酒后驾驶方面,绝大多数民警已经能够熟练掌握
使用一般程序处理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但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方面,醉酒入刑后醉酒
驾驶已经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执法要求明显提高,对民警的执法能力是一个考验。
从目前办理的醉驾案件来看,勤务民警中能够熟练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人数少之又少,能
熟练办案的有时也拖着办、躲着办。其原因在于办理醉驾案件的奖惩机制还不健全。
(四)在办理醉驾案件中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不够
从当前办理的醉驾案件来看,从查处涉嫌醉驾违法行为到将违法行为人刑事立案快的
需要两三天时间,慢的需要一个礼拜,中队民警少,既要保持路面巡逻警力,还要应付日
常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一起醉驾案件牵扯中队很大精力。影响办案效率的因素除了
民警执法能力的原因外,办理醉驾办件涉及办案单位、支队法制科、医院、法院、看守所
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会发生梗阻现象,
导致案件办不下去。总的看,经过半年多的磨合,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但在
一些环节上还存在沟通配合不力的情况,如血液检测时间过长、案件审核不及时等问题还
时有发生。
(五)民警执法安全意识仍待进一步增强
随着酒驾治理向纵深发展,违法驾驶人规避执法情况的增多,查处酒驾、醉驾的难度
在增大,执法安全风险也随之上升。一方面驾驶人知道醉酒驾驶将面临重罚,在面临交警
的检查时因恐惧而采取各种方法拒绝接受检查甚至强行冲关;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人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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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力降低,因此言语侮辱、行为反抗甚至暴力相向都有可能。目前,一线执勤民警的警
力不充足、警械配备不完备,醉驾入刑后执勤民警将面临更大的人身伤害威胁。
五、完善我国醉驾入刑法律的对策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醉驾入刑法律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完善《刑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予以相关规定符合了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必要的。但
立法的不合理性是存在的。以下是笔者关于完善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
1、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醉驾入罪中的醉驾予以明确的规定以及如何认定醉驾。
避免各地对醉驾确认的混乱导致司法的不统一,折损司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节省有限的
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现行法律对于醉驾的法定刑相对于醉驾的危害过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拘役,最
长时间不过六个月,如果累犯也仅仅一年,相比之下,对醉驾者有放纵的嫌疑。这样的法
定刑很难做到罪刑责相适应,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较大幅度的提升醉驾的法定刑,使刑法的
威慑力真正威慑到醉驾者,起到立法本身的意图,否则醉驾入刑只是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了
表面,而无法真正对我国的醉驾现状起到作用。
3、在行为方式中加入意图驾车的行为方式,这种意图并不是说起心里活动,这样的
话也违背的刑法的原则,意图驾车是指那些醉酒后在行为上已表明其有驾车的意图,这样
的立法有利于在初始状态抑制醉驾的发生,从而更为有效地避免醉驾可能造成的危害。有
一些观点认为,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中,把情节严重的定罪要求扩展到醉驾的处理上,笔者
认为这样的看法不妥,醉驾本身已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标准时
不必要的,反而笔者建议将情节严重作为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定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对醉驾
者进行处罚,这样也契合了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二)完善行政立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酒驾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
并且与《刑法》也得到了很好的衔接和分工。但笔者仍认为应当从两方面从行政立法方面
予以完善。一方面在于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对酒后驾驶
的规定应当参照其他国家做出严于现行标准的规定,降低酒驾的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其他
法律法规对酒驾的规制,否则一些饮酒行为很难被确认为酒驾,更何谈制裁。另一方面,
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于酒驾惩罚力度的加大,执法者权力寻租
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行政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督,并加大对滥
用权力者的制裁,这也一直是是我国行政立法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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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
醉驾入刑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巨大的压力,原有的诉讼程序很难承受醉
驾入刑后所带来的大量公诉案件,即使现行简易程序相对于醉驾而言也显得过于繁琐,更
为方便的简易程序已成为一种需要,而且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多样化也已成为趋势,
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诉讼法以必要的完善,以满足当前社会公诉案件的不断增加,而且笔
者认为,醉驾入刑使得醉驾成为刑事案件只是一个征兆,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引起更多可
能进入公诉机关的案件类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比较单一,很难应对这种趋势,
因此笔者希望我国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可以予以考虑。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
“全方位”宣传,有效消除酒驾潜在隐患。抓住“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的有力时机,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推出特别报道,大力宣传“醉驾入刑”对震慑酒驾违
法行为的重要意义、酒驾违法行为特点、交管部门严查酒驾工作情况等,并结合典型案例
宣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危害及法律后果,继续营造“人人谴责酒驾、自觉抵制酒驾”的浓
厚氛围。同时,开展针对性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文艺宣传队、在饭
店、旅馆、车站、车辆收费处张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已入刑”、“不
要劝好朋友喝酒,因为他要开车”的温馨提示等方法,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针对晚
间酒驾的高发情况,一方面要加大现场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对一些车辆贴上相应的提
示单。对新车上牌,旧车年检,驾驶证年检,发放酒驾宣传的小粘贴纸,贴在车窗上。在
红绿灯路口,设置好固定的宣传电子屏。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将醉驾入刑的法制意识普
及开来。交警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醉酒驾驶所应受到的法律处罚,赢
得广大众的支持,提高震慑力,为路面执法做好社会舆论铺垫。特别是针对一些易被
众忽视的一些因晚上饮酒过量发生“宿醉”、误食含酒精成份的食品同样也可能构成酒驾
或醉驾的情况,也应该加强宣传。
(五)加大对醉驾的惩罚成本
多数醉驾者,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喝酒的,认为他喝这一点酒,开车没有问题,不会
被交警抓住的。保险公司对醉驾者造成的人生损害赔偿额,应该适当降低交强险赔偿比例,
或者不予赔偿,这样才能彻底打消醉驾者的侥幸心理,增强自控能力,醉驾的发案率才会
降低。
(六)深化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民警办理醉驾案件能力。当前,民警办理醉驾案件能力不足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酒驾治理的开展,民警不愿查酒驾、更怕查到醉驾。要解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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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的问题,除了民警自身加强学习外,要立足实战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把提高民警办
理醉驾能力作为今年执法教育培训的重点,采取编写办理醉驾案件标准案卷、细化优化工
作流程、制作多媒体课件等形式多措并举开展集中培训,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办理醉驾案件
的能力。同时,为了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要建立健全办理醉驾案件奖惩机制,制定
出台一套完善制度,将醉驾案件办理情况纳入民警的年度考核。醉驾入刑后,案件办理是
交警部门碰到的新事物,如何迅速提高基层民警的醉驾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水平,是当前民
警继续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上级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查处醉酒驾驶等案件的
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基层民警要主动学习,学习相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快速提高
执法能力。
(七)规范执法行为
“醉驾入刑”后,交警部门在开展的各类的查禁行动中,面对各种逃避查处的行为,
首先,要带齐相关执法装备,确保检查的成功率;其次,规范执勤执法,切实提高防护意
识,严格防止自身收到伤害;对有酒驾等嫌疑的,要切实增强取证意识,全程进行跟踪摄
像。根据现实情况,相应的增加交通的警备力量,利用现在的科学技术可以在每个路口建
立一个自动测试仪,让司机自动路过此路时自觉的测量自己的酒精度,遵守法律。另外,
交警要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落实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法律刚开始实施时
的执法力度大,之后就放任此种情况,执法人员要始终如一的坚持执行法律,一定将醉驾
问题予以好好的解决。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与医院、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统一追刑标准,
推动“快侦快办”。交警部门是惩办醉酒驾驶的“第一站”,也是最为社会关注的部门,
查获醉驾行为后,当前能做到的是及时送检、立案和移送起诉,但犯罪嫌疑人脱离警方视
线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减少因逃避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追究而产生的逃犯人数,应协调检
察机关尽快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尽快审理判决,强化执法办案的连续性和震慑力,确
保危险驾驶案件“抓得对、诉得住、判得快”。
(九)增加对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朋友聚会喝酒,劝酒有三种情况:有的是为了感情和友谊,有的是为了人帮忙做事,
有的是对他人有成见。但无论你是哪种心态,只要朋友给你明确告诉“我要开车(机动车),
不能喝酒”,旁人就不要劝他喝酒,还应该阻止开车人喝酒。造成醉驾构成犯罪的,应该
增加对在一起劝酒人的赔偿责任,因为他“明知醉驾已入刑而故意劝他人多喝酒”。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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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社会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局面,加大了社会的监督力度,人人成
为监督员。
(十)发展代驾行业
发展代驾行业,规范代驾企业的服务水准,增强代驾服务。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城市发
展了代驾行业,且该行业已有数年历史。在一些高档宾馆、酒店等,有其专属的代驾人员
为饮酒和醉酒的顾客提供代驾服务。国家应该鼓励该行业的发展,规范代驾行业的服务标
准,甚至采用立法规范的方式,规范代驾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醉驾
数量,缓解醉酒驾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减少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
六、结语
醉驾入刑的话题从修正案出台之日起至今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人们对最近几年发
生的多起醉驾致死多人的惨痛案件记忆犹新,因此醉驾入刑给了人们心理上很大的安
慰, 醉驾入刑的是保护公众免受危险,它提供的是一种预防性的矫正,它起到了预防作
用,从而更是起到了保护作用。
虽然一直存在着质疑的声音,但是在民意的推动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罪
驾入刑”已经像人们所期待的方向来,只是存在着不足,仍需要完善。但笔者相信,在法
治社会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行政机关正在朝着严格执法的方向迈进,法律制度也正在朝
着完善的方向迈进,那些经常宿醉的驾驶员会受到此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的约束,他
们也会向遵纪守法、有责任感的公民方向转变。“醉驾入刑”这一小步确实有其必要性,
事实上,它可以表明我国法制进程的一大步,它甚至可能成为整个社会司法完善、有法必
依、执法必严的肇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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