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流程(全)
一、企业破产原因(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
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
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 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
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
偿 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或者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
显 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
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
偿付全 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
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
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法清偿债务;
,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
,
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
破产清算(见图四)
二、企业重整原因(后附重整流程图)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
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流程图(图二)
三、企业和解原因(后附和解流程图)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
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流程图(图
三)
债权人请求
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
议
四、企业清算原因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
清算流程图(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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