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迁移⼿续新规,苏州户⼝迁移⼿续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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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或稳定⽣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母投靠⼦⼥的,⼦⼥必须年满18周岁;⼦⼥投靠⽗母的,⼦⼥年龄不超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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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迁移⼿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母投靠⼦⼥的,⼦⼥必须年满18周岁;⼦⼥
投靠⽗母的,⼦⼥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正式⼯作。投靠⼈系在职⼲部、职⼯的,按⼯作调动办理户⼝迁
移。
(⼀)⽗母、配偶、⼦⼥相互投靠
申请迁⼊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
2、结婚证、居民⾝份证。
3、迁⼊⼈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或迁⼊⼈稳定职业或稳定⽣活来源证明。
6、⽗母、配偶迁⼊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母⼦⼥关系证明。
8、《申请户⼝迁⼊落户表》⼀式两份。
(⼆)购房⼈员本⼈及直系亲属户⼝迁⼊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及直系亲属户⼝迁⼊
落户。申请迁⼊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准予迁⼊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
2、申请⼈及随迁⼈居民⾝份证。
3、随迁配偶⼦⼥的,附结婚证。
4、迁⼊⼈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所在⼯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迁⼊落户表》⼀式两份。
(三)各类⼈才本⼈及直系亲属户⼝迁⼊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员、各学
科领域的带头⼈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才,不受有⽆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及
直系亲属户⼝迁⼊落户。
申请迁⼊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准予迁⼊证明》。
(四)全⽇制普通⾼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专院校毕业⽣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中专院校毕业⽣,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迁移证》。
(5)居民⾝份证。
户⼝在⽣源地的,凭⽣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迁⼊落户表》⼀式两份,由落
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中专院校毕业⽣,且户⼝已迁⼊学校,毕业后在同⼀城市(镇)就业的,毕业⽣凭:
(1)集体户⼝页、居民⾝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户⼝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才市场引进的⼤中专院校毕业⽣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迁移证》。
将户⼝落⼊⼈才交流中⼼,登记为集体户⼝。
(五)⼤中专院校招收新⽣户⼝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国家招⽣计划的具有⾼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全⽇制普通⾼等学校招收新⽣落户,本着⾃愿的
原则,办理户⼝迁移。
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普通⾼等学校”字样的新⽣
录取通知书为新⽣办理户⼝迁出⼿续。
1、普通⾼等学校新⽣户⼝迁⼊
所需材料:
(1)新⽣《户⼝迁移证》。
(2)居民⾝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办理集体户⼝迁⼊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户⼝迁⼊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落户表》(⼀式三份)。
(3)《户⼝迁移证》。
(4)居民⾝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花名册》(⼀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办理集体户⼝登记。
3、技⼯学校新⽣户⼝迁⼊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计划。
(2)《技⼯学校招收新⽣落户表》(⼀式两份)。
(3)《户⼝迁移证》。
(4)居民⾝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花名册》(⼀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办理集体户⼝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员本⼈及直系亲属户⼝迁⼊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三产业、具有法⼈资格,有租赁或⾃建⼚房、办公场所,且资⾦占⽤⼀年
以上,或虽投资不⾜100万元,⽽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及直系亲属户⼝迁
⼊落户。此项迁⼊户⼝,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及随迁⼈居民⾝份证。
7、随迁配偶⼦⼥的,附结婚证。
8、迁⼊⼈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迁⼊落户表》⼀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部、职⼯⼯作调动户⼝迁⼊落户
在职⼲部、职⼯⼯作调动户⼝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
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员情况登记表》。
3、迁⼊⼈户籍证明。
4、居民⾝份证。
5、随迁配偶⼦⼥的,附结婚证。
(⼋)部队转业军⼈及随迁家属⼦⼥、军队⼲部家属随军落户
1、部队转业⼲部随迁家属⼦⼥落户,应先到市局户政处办理户⼝准迁⼿续。
所需材料:
(1)市、县军转办签发的《⽯家庄市接收军队转业⼲部随调(迁)家属落户审批表》。
(2)《调动⼈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两种表均盖市、县军转办章)
(3)随迁家属户籍证明。
(4)居民⾝份证。
2、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独⽴⽣活能⼒的⼦⼥可以
随军。市公安局审核下列材料后,签发《户⼝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军队⼲部申请家属户⼝随军审批表》。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部任职命令。
(3)军官证。
(4)结婚证。
(5)随迁家属居民⾝份证。
(6)随迁⼈员户籍证明。
(7)年满⼗⼋周岁的随迁家属户⼝为城镇⼈⼝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期与户⼝登记的出⽣⽇期不⼀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底簿登记的出⽣⽇期办
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
知书上的出⽣⽇期与户⼝登记的出⽣⽇期不⼀致的,须由⼊伍前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证明,按注销户⼝证
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作、⽣活满10年的常住户⼝居民,仍⽆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
请⼈或被申请⼈稳定职业或⽣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迁⼊。
所需材料:
(1)申请⼈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的捕、劳、少⼈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直系亲属和旁系
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书⾯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的书⾯申请。
(5)被投靠⼈的户⼝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落户表》(⼀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落户⼿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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