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法人无法承担公司债务怎么办
(1)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
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
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A、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
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
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
的连带责任。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
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
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
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
B、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
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七)
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
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
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
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
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经查实债务
人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
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国
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
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
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
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
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
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
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
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
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
适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
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4)追究承包人的责任。法发(1993)8号文件,《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时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
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
处理:
A、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B、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
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
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C、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的约定
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
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
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
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
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
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不承担退出验资手续费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
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如果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的是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
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材
料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验资单位承担责任的金额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限
额的,对同一受验单位其他债权人不再赔偿。如果受验单位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按
比例分别承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
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法人无法承担公司债务怎么办
二、公司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
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
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
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
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公司破产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
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
均工资。
公司倒闭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是与职工的工龄挂钩,工龄越高,得到的赔偿金也就越
多。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
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
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
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
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
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
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10:1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161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