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的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有前置程序。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
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1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
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
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的前置程序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
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
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
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
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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