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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按正常情况来看,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是
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确实需要转让的情形,因此法律就规定了如
果转让由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前期土地使用权的
费用,即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
式之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
价的,同时也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划拨条件
才能将土地划拨出来,下面为大家解答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吗?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1、土地使用权划拨对象和划拨用途具有特定性,建设项目
均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
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更不能允许将无偿或者低偿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或通过转让谋取经济利益。
2、但是,考虑到我国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复杂的历史背
景以及许多划拨土地实质上的非公益性,特别是采用划拨方式供
应土地普遍存在“少建多报”,即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往往虚报
建设项目,尽量多要土地,故划拨用地被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常普
遍。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禁止划拨土地转让并不现实,
而且会使国有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和浪费。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并未
绝对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是在允许转让的同时规定了
较为严格的条件。
3、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
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㈣依照
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4、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
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划拨土地的转让,首先在主体资格方面
有严格限制,即转让方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
个人”,而党政机关,军队或者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显然不属
于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因此其所获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
转让。其次,划拨土地尚未进行建设的“净地”是不能转让的,
所转让的划拨土地必须“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
权证明”,即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
物一同转让,而不能将空闲土地单独转让。再次,转让划拨土地
还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的限制
意味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通过其以无偿或者低偿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取土地收益,其所获收益只能是地上建筑物
或附着物的转让所得。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
1、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
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
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
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一规定
主要强调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
转让。
2、如果政府同意转让的,则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
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以不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由转让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将转让所得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显然,无论是《暂行条例》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规定,其本意都是不允许通过转让划拨土地获取土地收益,更
不允许党政军机关等承担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以无偿取得
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活动。
因此,你单位将闲置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搞房地产建设是违法
的,不会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按正
常情况来看,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但是现实
生活中出现许多确实需要转让的情形,因此法律就规定了如果转
让由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前期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即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8:5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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