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
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东是公司存在
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收益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
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并在
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
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
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
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表决权及代理行使权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
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当股东由于健康
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以保证其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
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
所参加的股东大会的名称,参加表决的事项,并由委托人在委托
书上签名、盖章.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时向公司提交。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
托、电话委托都无效。
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以
股东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所授权的事项以股东名义表示同意或
者不同意.代理人超出股东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的,则该行为
无效,公司应拒绝其超出授权范围的投票或者将其投票作为废票
处理。代理人违背委托的意思投票,但未超出授权范围的,该投
票对公司有效,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3、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
的经营状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
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股东行使该
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
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及监
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
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股份支配权
(1)转让出资或股份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
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
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2)优先认购新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
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
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
(3)退股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6条),但
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
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
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解散请求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
第183条)。
5、诉讼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个人利益受损失的诉讼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利益受损失的股东诉讼权,即派
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
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
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
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
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
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继承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其他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
力。无论是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还是在公司成立后,因转让、
继承等原因新加入的继受股东,其股东资格的取得都是以承认公
司章程内容,愿意接受章程约束为前提的.
2、认缴出资
这是公司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进行出资,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合法验资。股东认缴出资后,就
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
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义务
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这
种责任可能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不得抽逃注册资金;二是公司
设立后,股东负有填补资本的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
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任。”这个规定是股东在没有足额出资是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这
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有权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履行其义务。这是股东互相之间的对内责任。如果该未履行义务
的股东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时,其他股东就有义务承担填补
责任,将未履行义务股东的款项补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8:34: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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