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博学与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4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楠
【审理法官】李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谷博学;李方
【当事人】谷博学李方
【当事人-个人】谷博学李方
【代理律师/律所】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闵香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闵香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严闵香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谷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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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方
【本院观点】李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谷博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谷博学同意,且不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30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方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李方负担
本(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谷博学负担(已交纳)。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8:53
谷博学与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4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博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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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香,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博学与被上诉人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
10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
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
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谷博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被上诉人李方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谷博学与李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
毕,李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谷博学同
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
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3012号民事判
决;
二、准许李方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李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
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谷博学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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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穆小丽
书 记 员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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