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
档案单位开具;如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提供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
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妹)情况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如果房屋拆迁安置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需提
供原房产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收据、拆迁户回迁资金结算单等;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
收费情况:人民币30元/每平方米。
法定时限: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
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承诺时限: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自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
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二、遗产继承公证费取消了
遗产继承公证费没有取消,遗产公证费用一般按受益额的2%收费,最低收取200元,
由公证机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当事
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公证。
三、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
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
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 收取;超过20
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
次100 元降为每辆次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
为每本200元。
此次《通知》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农业、工商等部门。《通知》
要求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结合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
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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