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死刑案件 假设干问题
一、死刑适用的现状和问题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适用关于保护社会稳固,起着极为
重要的作用。同时,死刑又是一种无法补救的刑罚,即便是冤错一件、
一人,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峻的后果,带来及其恶劣的社会阻碍。
咱们熟悉到审理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应当慎之又慎,绝对不能允许出
任何过失。在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进程中,严把死刑案件的质量关。
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法人,坚决依
法判处死刑。关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论罪不该当判处死刑
或尽管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可是可不当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和犯法人,
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别离坚决地发还重审或改判。
通过度析,发还重审的要紧缘故,是因为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还原审法院从头审判。另外,有个
别案件因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
程序,可能阻碍案件的公正裁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
原判,发还原审法院从头审判。
改判的缘故比较复杂,经分析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排除或阻却
了死刑的适用:一是依照犯法人的犯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论罪不
该当判处死刑,而一审裁决犯法人死刑。二审严格把握死刑的裁量标
准,予以改判。二是犯法人具有法定从轻惩罚的情节或酌定从轻惩罚
的情节,应当从轻惩罚,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或尽管认定,但没
有对犯法人从轻惩罚的。那个地址包括从犯、自首、重大建功等法定
从轻惩罚情节和被害人有严峻过错、犯法人实施犯法行为后又踊跃实
施救治被害人的、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和犯法人属限定责任能力的人等
酌定从轻惩罚的情节。三是一审裁决定罪不妥而致使适用死刑不妥,
而予以改判的。四是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犯法,可是,要判处犯法人死
刑,证据尚有缺点或说证据存在瑕疵,致使对犯法人适用死刑下不了
决心;而且,发还重审也无法补充新的证据,为了慎重,在裁量刑罚
时留有余地而予以改判的。
通过对死刑案件改判、发还的缘故进行的分析,咱们能够看到,要严
格适用死刑,就必需明确适用死刑的标准。不然,就谈不上严格适用
死刑。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要紧问题,确实是如何准确把握
适用死刑的标准的问题。
关于适用死刑的标准,刑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刑法总那么第四十八条
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为严峻的犯法分子”。笔者以为,所谓“罪
行极为严峻”,是通过对犯法分子的主观动机、犯法行为和犯法结果的
考察以后作出的判定,通常明白得为犯法的性质极为严峻、犯法的情
节极为严峻、犯法人的人身危险性极为严峻三者的统一。主若是指犯
法人的主观恶性大、犯法手腕残忍、犯法情节专门恶劣、犯法后果专
门严峻,才能适用死刑。为了保证只对“罪行极为严峻”的犯法人适
用死刑,刑法分那么在规定死刑的犯法中,关于适用死刑的情节都作
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如,危害公家平安的犯法必需是“对国家和人
民危害专门严峻、情节专门恶劣的”适用死刑;又如,重大刑事犯法
中,只有“情节专门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或“致人重伤、死亡”
或“致使公私财物蒙受重大损失”等等。除总那么和分那么对死刑所
作的明确、严格的规定之外,刑法在总那么中还规定了假设干从轻惩
罚的情节,这确实是咱们通常说的“法定从轻惩罚的情节”。这些从轻
惩罚的情节适用于刑法分那么中的任何犯法和任何的犯法人。因此,
又从另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刑法规定的从轻惩罚
的情节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是指犯
法人只要存在这种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便应当毫无例外的从轻或
减轻惩罚。关于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犯法人,只要存在这种情节,第
一就应当排除死刑,尤其是死刑当即执行的适用。另一类是能够从轻
或减轻惩罚的情节,是指犯法人只要具有能够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
若是没有特殊情形,便应付犯法人从轻或减轻惩罚。也确实是说,犯
法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存在能够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依
照案件的具体情形,也有排除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除刑法明确规定的从轻惩罚的情节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阻碍
法官对犯法人适用死刑的情节,俗称为“裁判情节”或“酌定惩罚的
情节”。这要紧的有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或因被
害人的严峻过错引发的刑事案件等。案件的起因是复杂的,这要求法
官在审判案件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关于具有能够排除或阻却适用
死刑的情节时,对犯法人就不适用死刑。
二、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形的事实。刑事诉讼证
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第二,证据的相
关性。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需与案件存在某种联系,
正是因为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的联系,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
意义。第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需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
照法定程序搜集、运用。
为了从重从快的冲击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法,人们在“严打”
斗争中试探出“两个大体”的原那么,即“大体事实清楚,大体证据
确实从分”。“两个大体”的原那么的适用,关于排除枝节情节的干扰,
快速审理大量刑事案件,起到了踊跃的作用。因此,“两个大体”的原
那么在刑事司法中取得普遍运用和赞同。
可是,正如咱们在前面说到的,死刑是一种无法补救的刑罚,人命关
天,容不得丝毫的马虎。任何一点粗心大意、任何一点的疏忽,都可
能酿成错案、冤案。因此,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应当树立“铁案”意识,
把审理核准的每一件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为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
案”,咱们就不能仅仅知足于“两个大体”的要求,而是应当“排除一
符合理疑心”。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咱们就应当认真、严格的审
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必需认真审阅全数案件的卷宗材料,认真查
案件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必需提审被告人,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白和
要求,从中发觉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必需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从另一个角度凝视案件的事实、证据,做到“兼听那么明”;必需到发
案地,认真核实证明案件事实的要紧证据是不是客观真实,证据的搜
集是不是合法;必需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
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质证。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核,排除一符合理疑心,
决不放过任何阻碍案件的蛛丝马迹。在查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之
上,再依照刑法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准确地评判。若是案件存在无法说
明的疑点,决不轻率下判。
三、常见严峻刑事犯法的死刑适用
(一)故意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一辈子命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
公民生命权利的严峻犯法,是所有危害社会治安犯法中危害程度最为
严峻的犯法之一。刑法分那么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的刑法
分那么中各类具体犯法的法定刑的排列顺序,一样都是依照由轻刑到
重刑排列。可是,关于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的排序那么是由重刑到轻
刑排列。即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法定刑是适用死刑,表现刑法对
故意杀人这种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犯法案件从重冲击的方针。犯故意杀
人罪只是在有其他从轻惩罚的情节时才能考虑排除适用死刑。因此,
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数量在所有犯法中一直占第一名。
可是,并非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都是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法案件,
专门是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或被害人有严峻过错等民间矛盾激
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这些案件尽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峻后
果。可是,由于案件的起因不同,犯法动机的卑劣程度和犯法人的主
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并非完全相同,与严峻
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在适用刑罚
时就一样应当有所区别,专门是适用死刑必然要慎重。也确实是说,
关于故意杀人的犯法人是不是适用死刑,不能单纯从是不是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结果上考虑。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数情形。据有关统计,
由于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法的死刑案件,一直占全数
故意杀人犯法死刑案件的60%左右,占所有死刑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种故意杀人犯法案件的情形比较复杂。其
中有一些是情节专门恶劣、后果专门严峻、犯法手腕专门残忍的案件。
可是,也有相当一部份故意杀人案件的情节、后果、手腕一样,其社
会危害程度和犯法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来讲要小一些。因此,对这一类
案件适用死刑必然要慎之又慎,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如
刘某故意杀人案:犯法人刘某夫妇与被害人夫妇都在农贸市场卖肉,
一天,有顾客来买排骨,刘某的妻子因自己摊上的排骨已卖完,便介
绍左侧摊主卖给顾客。被害人之妻因此降低价钱叫卖,但顾客嫌被害
人摊上的排骨不行,仍然买了左侧摊位上的排骨。为此,被害人的妻
子指责刘某的妻子,继而发生争吵、厮打,二人均受轻微伤。被人拉
开后,被害人的妻子将刘家摊位上的猪肉全数掀到地上。市场治安科
明确“各自看各自的伤,最后凭法医鉴定结果再行处置”。可是被害人
夫妇拒绝同意调解,在当天和第二天强迫刘某拿出360元给被害人的
妻子看病,并殴打了刘某夫妇。刘某多次公安机关反映请求解决,
并拒绝了被害人“私了”的要求。被害人得知刘公安机关后,扬言
“黑道白道都不怕,不给我媳妇看好病绝不罢休。”第三天下午,被害
人夫妇又强逼刘某雇车随被害人夫妇到医院拍片检查,结果无异样。
被害人仍然继续纠缠。刘某愤怒,掏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被害人杀
死、将被害人的妻子杀成重伤。然后自杀未遂。一审法院以为刘某已
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峻,本应判处死刑。但由于本案
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必然的过错,并有悔
罪表现,因此裁决刘某死刑缓期执行。一审裁决后,刘某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以刘某在公开场合有预谋的杀人,手腕残忍,后果严峻,社
会阻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当即执行为理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
以为,被害人一方尽管有必然过错,可是刘某用剥夺他人一辈子命的
手腕报复被害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手腕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专
门严峻,检察机关抗诉有理。决定撤销原判,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当即执行,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经复核以为,刘某
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峻后果,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情节严峻,而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惩罚的情节,依
法应当判处死刑。可是,刘某并非是属于那种罪行极为严峻、非杀不
可的犯法人:一、从案件的起因看,是因生产中的纠纷没有及时处置
好而使矛盾激化引发杀人,这种起因不属于泄愤报复;二、从案
件矛盾进展进程上看,被害人一方殴打刘某、多次强逼刘拿钱看病、
当刘公安机关要求解决后又对刘要挟,对引发矛盾的激化有严峻过
错,刘因此而作案与无端杀人的案件有区别;三、有关机关没有及时
处置并爱惜刘某免受被害人的欺负,对犯法结果的发生有必然的责任。
基于以上缘故,一审裁决对刘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妥,不属
于裁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死刑当即执行失当。
最高法院决定撤销二审裁决,判处刘某死刑缓期执行。从对上述案件
的分析能够看到,第一、案件的起因和被害人的严峻过错是排除和阻
却适用死刑当即执行的重要情节;第二、死刑缓期执行不是一个独立
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组成“量
刑畸轻”。又如,商某故意杀人案。犯法人商某的丈夫无端疑心自己的
小孩是商某与他人所生,常常打骂被告人,从而致使夫妻矛盾激化。
商某乘丈夫不备将丈夫杀害。一审裁决认定犯法人犯故意杀人罪,判
处死刑。二审以为,犯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依法应当判处
死刑。可是,考虑到本起案件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同时,考虑到案
件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心胸狭隘,无端疑心并常常打骂被告人,致
使了矛盾的激化,具有较严峻的过错。因此,尽管依法应付犯法人适
用死刑,但没必要当即执行,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
界限。尽管都是故意杀人,可是由于直接故意杀人的犯法人在主观上
踊跃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主观恶性大。而间接故意杀人的犯
法人在主观上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
采取的是漠不关切的态度。因此,相关于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小
一些。因此,在刑罚的裁量上应当有所区别。如严某故意杀人案,犯
法人严某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在十分气愤情绪下,不顾被害人
在车前阻拦,驾驶汽车以每小时千米的速度行驶,致使被害人被车推
行十余米后被扎死。作案后,严某投案。一审裁决认定犯法人严某犯
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投案自首,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二审以为,本案犯法人明知被害人在拦车的情形下,驾驶汽
车向前行驶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仍然驾车向前行驶,致
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尽管,对犯
故意杀人罪的犯法人,刑法规定第一考虑死刑,也确实是说依法应当
判处死刑。可是,鉴于犯法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惩罚的情节;同
时,基于该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的;犯法人在主观上又是属于间接故
意心理态度,因此依法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那个地址需要说明的是,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这在理论界或司法界都是没有歧义的。因此,
咱们在考虑死刑的裁量时,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时,不需要有法定的从
轻惩罚的情节。换言之,若是犯法人具有法定从轻惩罚情节的时候,
法官就应当考虑排除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正是因为如
此,法官在考虑上述案件的惩罚时,鉴于犯法人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惩
罚的情节和两个酌定从轻惩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故意损害案件
故意损害犯法与故意杀人罪比较,犯法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
对要小。可是,由于故意损害犯法专门是重损害犯法也属于严峻危害
社会治安暴力性犯法,从来也是适用死刑较多的犯法。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损害他人躯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或或以专门残忍手腕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据此,犯故意损害罪适用死刑有两种
情形,一是故意损害致人死亡的;二是以极为残忍的手腕致人重伤造
成严峻残疾的。
一、关于故意损害致人死亡。在处置故意损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时候,
要严格区分故意损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一是要严格区分故意损
害致人死亡与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一起点都是故意犯法,都
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在故
意损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犯法人主观方面只有损害的故意。关于致
人死亡的结果,不是犯法人在主观上予以追求或放任的的结果。因此,
致人死亡的结果是犯法人过失所致。而直接故意杀人,犯法人在主观
方面具有剥夺他人一辈子命的故意,并踊跃追求死亡的结果发生。二
是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损害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二者的
一起点,也都是故意犯法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者的区别在于,
故意损害致人死亡只有损害他人躯体健康的故意,关于他人死亡的结
果,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间接故意杀
人,犯法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对死亡
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三是要正确明白得立法者制定刑法
时的立法本意。依照刑法的规定,尽管故意损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
故意犯法,刑法规定的最高的刑罚都是死刑。可是,正是由于犯法人
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不同,从而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也不同。因此,立法
者对这二种犯法的惩罚的严厉程度也截然不同。表此刻刑法规定刑罚
的顺序上的不同。故意损害罪,刑法是从轻刑向重刑的排列顺序规定
刑罚的;而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第一考虑死刑,并以从重刑到轻刑
的排列顺序规定刑罚。法律规定说明,对故意损害致人死亡的,法律
并无规定必需适用死刑,从立法的精神看,只有对那些手腕专门残忍,
情节专门恶劣的才能够适用死刑。如赵某故意损害案,犯法人赵某酒
后好打人骂人,一天,赵某在同村村民沈某家喝了大量白酒后回家。
其母亲见其酒喝多了,指责赵某不该饮酒。赵某愤怒将自己家里的木
椅打坏。其母亲便拿着坏椅子到沈某,指责沈不该该给赵饮酒。赵
以为母亲使其没有体面,待其母回抵家后,赵不顾他人的劝阻,对母
亲拳打脚踢。赵某被人拉开,母亲离去后,又追上前对母亲拳打脚踢,
致其母脾脏破裂,因大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故意损
害罪,判处死刑。二审以为,赵某的行为组成故意损害罪,犯法情节
专门恶劣,后果专门严峻,依法应当适用死刑。可是,考虑到本案是
因家庭纠纷引发,赵某酒后操纵能力有所减弱等情节,对赵某没必要
当即执行死刑。因此改判赵某死刑缓期执行。
二、以极为残忍的手腕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刑法第234条第
2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注意的是,
在对犯法人适用刑罚的时候,既不能仅仅看犯法人的行为是不是致人
重伤,也不能仅仅看其行为是不是专门残忍或仅仅看是不是造成严峻
残疾。而是应当将专门残忍手腕、致人重伤和造成严峻残疾者三者联
系起来,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三种情形时,才能对犯法人“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不然,将会扩大冲击面,有违立法本意。
关于故意损害造成“严峻残疾”的标准,没有相应的司法说明加以规
定,在必然的时期造成处置此类案件的标准的不统一。最高法院1999
年召开的济南会议上,确信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认定故意损害是不是造成
“严峻残疾”。“工伤标准”将残疾分为十级。其中的一、二级为专门
严峻残疾;三至六级为严峻残疾;七至十级为一样残疾。因此,参照
“工伤标准”一至六级伤残为“严峻残疾”,要紧表现为被害人躯体器
官大部份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躯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峻
并发症等等。
关于专门残忍手腕。在故意损害犯法中,不是对所有致人重伤并造成
严峻残疾的犯法人都能够适用死刑。依照刑罚234条第2款的规定,
具有专门残忍手腕是对故意损害他人躯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峻残疾
的犯法人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要件。什么是专门残忍手腕?现
行法律及司法说明都没有明确规,在刑法学界的学术高作中也不多见。
依照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形, 咱们以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用凶
器划割他人脸部,致人面貌毁损;用浓硫酸、硝镪水泼洒在他人脸部,
致人面貌毁损;挖掉双眼;砍断双腿;挑断脚筋;持利器刺、割他人
数十刀;用钝器打、砸他人,致人多处骨折、损伤等等。固然,具体
案件是多种多样、形形的,具体的专门残忍手腕也不可能一一列
举。这需要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考察犯法人故意损害他人的手腕是不
是凶狠毒辣和严峻程度加以判定确信。
(三)抢劫犯法案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
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峻的一种犯法;
同时,也是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严峻刑事犯法之一。据某省法院统计,
历年抢劫犯法适用死刑的,仅次于故意杀人罪,占适用死刑总数的第
二位,其比例为: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抢劫是以
暴力、胁迫等手腕,强行抢夺劫取他人财物的犯法。因此,抢劫犯法
的犯法人在实施抢劫的时候,不单单严峻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往往
还同时严峻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公民的人身伤亡。因此,抢
劫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刑法严厉冲击的严峻犯法。1979
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是,79
刑法与97刑法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有所不同。79刑法150条第2款
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峻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相关于79刑法,97刑
法第263条具体列举了抢劫犯法情节严峻的八种情形。即:一、入户
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庞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质或抢险、救
灾、救济物质的。刑法规定,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惩罚金或没收财产。除刑法规定抢劫
犯法情节严峻的八种法定情形之外,为了在审判抢劫案件时加倍准确
的把握适用刑罚的标准,最高法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对刑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容易引
发争议的“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抢劫数额庞大”和“持抢劫”等法定情形作了更为明
确的界定。
由于有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说明的规定,抢劫犯法适用死刑的标准应该
时超级明确。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咱们应该注意的是,犯法人具有抢
劫犯法情节严峻的,也不能一概适用死刑。 抢劫犯法情节严峻的法定
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
件要具体分析,只有对抢劫犯法罪行极为严峻的犯法人,才适用死刑。
如:犯法人何某(1981年12月18日诞生)伙同他人在1998年10月
至2000年6月期间抢劫作案7起,抢劫现金700余元,腕表、传呼机、
皮衣等物资折款2100余元,造成三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盗窃作案2
起,盗窃现金8300余元。一审法院以为,何某的行为已组成抢劫罪、
盗窃罪。何某持续多次抢劫作案,手腕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
社会危害性大,且在2000年6月13日抢劫作案时,已满18周岁,应
从重惩罚。裁决认定何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二审发觉,犯法人何某抢劫作案7起,其中
前6起作案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49条规定“犯法时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咱们以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犯法人在未满18周岁之前实施的6次抢劫行为, 不属于适用死刑评
判的对象。同时,由于属未成年人犯法,依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法,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对这
6起犯法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对何某是不是适用死刑,关键要看他
参与的第7起抢劫的具体案情,是不是属于“罪行极为严峻”。具体案
情:2000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吴某、周某、何某蒙面踢门
闯入李某家的大门,吴用刀拍伤李的额头逼李的妻子下跪劫走现金
200元。周、何二人冲进李某的儿子房间,将其手臂、脚的处砍伤,
逼其夫妇下跪,劫走现金100元。从具体案情看,何某年满18周岁后
的这次实施抢劫的行为组成抢劫罪,并具有“入户抢劫”的法定情节
严峻的情形,属一其性质及其严峻的犯法;何某在年满18周岁之前曾
多次实施抢劫的行为,说明何某具有相当严峻的人身危险性。可是,
何某这次“入户抢劫”的行为尚未达到犯法情节极为严峻的程度。第
一,从抢劫的数额看,只劫取了300元人民币;第二,从抢劫造成的
人身损害的后果看,仅与周某一起造成李某之子的轻伤 .咱们以为何
某的这起作案,犯法情节尚未达到“罪行极为严峻”的程度,不具有
适用死刑的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4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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