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翼城爆炸案两人被判处死刑
核心提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公
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依法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贩卖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
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山西阳泉煤业集团与翼城县刘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同年12月,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被阳煤集团兼并,更
名为阳煤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刘沟煤矿。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
2月31日,该煤矿属于资源整合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可以生产。2010年3月,由于刘
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刘沟煤矿下发了停止生产的通知。但蔡
永胜为谋取利益,置停产通知于不顾,与另外两名投资人王荣达、陈志波(二人另案处理)
协商非法购买、继续生产。为逃避检查,蔡永胜弃正规库于不用,由王素森选
定储存地点,并征得蔡永胜同意后,将蔡永胜多次非法购买的、储存到刘沟煤矿主
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并陆续用于采矿生产。截至2010年7月31日案发时,该库房内
仍有非法储存的1404公斤、9300枚。由于该库房内存放的是含有氯酸盐的
自制,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的状况下,导致化学反应热聚积,并于2
010年7月31日2时40分左右自燃引发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
人、轻微伤18人以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为保护公共安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
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高院二审宣判2起案,2名毒贩被判死刑
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等案,和王德全等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
驳回陈有明、钟丹,及王德全、孙先铭、杨尚琼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今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钟丹案一审宣判,以贩卖毒
品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判处陈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贩卖罪判处钟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
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有明、钟丹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陈有明为贩卖,与钟丹共谋,租赁房屋藏匿所贩卖的毒
品,由钟丹保管租赁房内的。2008年5月至案发前,陈有明、钟丹先后租赁了位于重
庆市渝北区某小区8-5号、9-28号房屋。200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两套房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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