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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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coffee culture)

**县公证处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清单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费管理办法》效力;

的通知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国家计委、司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

法部关于印发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公证服务收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997]285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

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

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公证和价格的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申请人。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

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

事实;

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

(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

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

(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

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

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

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

(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

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

等。

第八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

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收费票据。公证员个人

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

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

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

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

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

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

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

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

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

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三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

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31日起施行。1991年国家物

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

件一)同时废止。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

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

200元收取;元至元部分,收取0.25%;元至元部分,收取0.2%;

元至元部分,收取0.15%;元至元部分,收取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05%;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元至元部分,收取0.8, 元至

元部分,收取0.6%;元至元部分,收取0.5%;元至元部分,收取0.4%;

元至元部分,收取0.3%;元至元部分,收取0.2;元至元部分,收取

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元;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

费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

国家发展计划

200元。

委员会、司法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部关于调整公

证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元。

价费[1998]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元。

814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元;(2)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收费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亨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

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

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

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

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

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

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

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

废止。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

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

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

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

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

5000000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

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

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

500000000.1局、河北省司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法厅

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关于调整公证

收取0.01%。 服务收费标准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 的通知

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1999]7

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

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

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

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

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

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

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

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

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

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

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

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

(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

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

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

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

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

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

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

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

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

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

收费400元。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

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

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

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

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

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

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

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

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最

低收取200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

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00-3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

60元。

300-600元。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

200-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

评估和估损

500-1000元。

1000-2000元。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

500-8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

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

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

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

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

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

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

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

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

200-5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

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

(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

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

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

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

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

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

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

10-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算)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

2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

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

30-50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

元。

500-1000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

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元,办理

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

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

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

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

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

收取。

(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

书,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

收费50-8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

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

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

20元,其他每页收费3元。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

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30元(不

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

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

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

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

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

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

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

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

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

50%收取。

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

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

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十五、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

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

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

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

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

标准。

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

一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公证服务

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

附件一、附件二)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司法厅

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

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

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

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

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

>

[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

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101日起,降低

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

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

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

财政部关

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

于降低部分

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

行政事业性收

费标准的通知

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

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2013]1494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

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

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

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

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

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

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

高的收费标准。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

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降低向

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各省(区、

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于9月底前,

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

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

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包括降

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

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

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

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

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

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

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

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

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

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

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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