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5: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6日发(作者:show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 华人民共

和国。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

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口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

丁•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 加调解、仲

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 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 由全体职

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贵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 成员或者双方推举

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众、热心调解工作, 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

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 帮助其达

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

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 议,用人单

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口治

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

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口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删。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 事人分别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 同当事

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 动或者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 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 裁活动;

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

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 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

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口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彼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載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來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 对方当事

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了受理,并说 明理由。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 达被申请

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

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 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 情况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提出回避申

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口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

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贵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 事人有正当

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的,可以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

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 鉴定;当事

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 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 裁员或者独

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口己陈 述的记录有

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了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 回仲裁申

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

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 日起四十五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 据当事人的

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 笔录。仲裁

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 签名,也可以不

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口 作出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个月金

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口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口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艮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口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口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理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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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关系密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 正式施

,将对亿万劳动者维护口身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昨夭,参与研讨制定《劳动合 同法》和《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政策的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 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接

受专访,就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劳动者可打六大类“官司”

彭光华说,正在拟定的《仲裁法》实施纽则,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适用范围,“劳动者 到仲

I

裁委可以打哪些官司”。今后,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基于劳动关系发 生的争议,除

了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打“劳动官司”。

具体说,劳动者遇到以下六类情况,可以申请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 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 的争议;四因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 动争议。需说明的是日起,劳动

,51

者申请仲裁、扌丁 “劳动官司”,全部免费。

职工要赶快确立劳动关系

彭光华表示,由丁•所有的仲裁都是免费的,今后一段时间,劳动者申请确认与单位的劳 动关

系,将成为第一热点问题。此前,重庆、上海等地己先行实施“免费仲裁” °从实施情 况來看,劳

动者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务关系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一些地方 类似的案子己经排到

两个月后了。

把劳动者开除属无效行为

适用范围中,有一种情况值得劳动者注意,即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彭光华

表示,今年初,国务院第号令废止部分规章,包括关系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企业 职工奖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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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原条例规定,企业、单位可以把违反规定的职工开除、除名。既然已经 废止,那今后企业、单

位再以“开除”、“除名”作为处罚员工的措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应当属丁无效行为,由此引发

的劳动争议也会很多。

“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既然单位把员工除名是无效的,那么单位想收回、再用辞 退的

办法让员工走人,也是违法的。”彭光华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单位不能 因一件事

情而处罚两次。这样,单位再想让员工走人就很麻烦了。

索要工资不受时效限制

以往打“劳动官司”,劳动者常因超过夭的时效而无法拿到钱。日起,“劳动 官司”

6051

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一年。

彭光华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时效中断”,比如在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向单位主 张权

利,或到工会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满足劳动者要求等,那这个仲裁时效就中 断了。从中断

的时候开始,一年的仲裁时效要重新计算,前面的不算。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客观因素,比

如发生夭灾、劳动者突然重伤住院等,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就中止了。从天灾过

去、他能行动起,时效继续计算。

彭光华表示,具体实施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不受时效限制,即当劳动者与这个单 位还存

在劳动关系,因单位拖欠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打官司的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假如 劳动关系终

止,那么就受限制,劳动者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如果劳动者权利从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五

年,那么仲裁委不予保护。

劳动官司“一裁终局”

过去劳动者维权讨薪,一般先调解,再仲裁,然后才能诉讼。为了缩短争议的处理时间, 降低

维权成本,《仲裁法》及实施办法明确了 “先行裁决”、“一裁终局”等快速处理的 通道。“先行

裁决”有两种情形。彭光华说,一是部分事实己清楚的,可就这部分先裁决, 比如劳动者提出仲裁,

耍单位发放拖欠的匸资,并为其补缴社保费,而社保费部分尚待调查, 可就欠薪部分先裁决。二是

对丁•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官司,也可先裁决,交由法 院执行;假如证据充分,可直接向

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裁终局”也涉及到两种情况。彭光华说,一是涉及讨薪、要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法

定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个月的总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 “月最低工资标

12

准”是指当地上年度的标准,在南京,就是低于元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的劳动争

850X 12=10200

议,“通常是万元左右”,这种情况较少。二是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等方面的爭议,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一周不能超过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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