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和联系
法人机关是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企业法人中的“企
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
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这些职权
主要包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签署企业法人文件,
执行企业法人职务等”。
《公司法》对此有所区分,将其修改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
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
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在法人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也
就是说,公司法人机关既包括“法定代表人”又包括“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二者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因为只有作为法人机关的法定代
表人,才能担任法人机关的各种具体职务;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必然享有某种法定职权。法人机关可以设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但却不能设立“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虽然可以替代
法定代表人,但在该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诉讼。公司法人
机关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利法人,即便是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能作为公司的法人机关。非营利性组
织只能是非营利性法人机关,如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才可以设立
非营利性法人机关。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本组
织的法人机关。公司法人机关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否则,法人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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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无法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还会导致出资人的权益落空。在其他企业
中,出资人基于信任可能会先把财产交付给一个人,再让这个人以这
个企业的名义去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如果法人机关的设立未经批准,则不属于法人,在出资人出现
亏损时,出资人仍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来要求补足资金,保
证公司运转,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把法人机关当作了
法人,法人机关就可能成为出资人实现债权的障碍,甚至陷出资人于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这对法人机关的设立是非常不利的。
在公司的性质上,除了法定代表人以外,其他企业管理者均不能
作为公司的法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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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6 07:1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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